沈阳市医保局具体位置?
沈阳市医保局地址:和平区南宁南街11号;
办公时间:9:00-17:30(周一至周五,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待遇保障处;医药服务管理处;医药价格招标采购和信息处;基金监管处;机关党委办公室 (人事处 )。
沈阳医保怎么办理流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二、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手续。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业务经办时间及经办流程
用人单位应首先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然后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经办时间
从3月起,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申报日期调整为每月1-15日,业务期内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节假日顺延并与地税部门申报日期一致。
(二)经办流程
1.参保单位当月无人员变动缴费核定
经办时间调整后,参保单位确认当月无人员变动的,需于上月最后两个工作日至当月13日,登录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缴费核定单》。
2.参保单位当月有人员变动缴费核定
经办时间调整后,参保单位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缴费核定:
(1)窗口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提出核定申请,由工作人员为其打印当月《缴费核定单》。
(2)网上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3日在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在当月1-13日登录市医保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缴费核定单》。
四、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含生育保险6‰)、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其退休人员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需要一次性缴足。
六、待遇起止时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七、个人账户构成及划账比例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构成为:
1.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划账部分;
3.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在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0.8%的比例计入,45周岁以上按1.5%的比例计入。
退休人员以本人实际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按照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制定划账比例,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为4.6%,5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
八、个人账户资金使用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九、大额医疗保险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目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其中单位与个人各承担48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在首次参保和每年1月份一次性缴纳。从起,退休人员大额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1月份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次月补扣差额部分。在此期间,退休人员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
1月起,参保人员年累计由统筹基金支出的医疗费超过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时,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方可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35万元。
十、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同时,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成本或者费用中列支。
十一、关于补缴
2009年6月底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从2009年7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2009年7月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从应参保之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参保时瞒报或漏报的人员,从本人应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起,由单位、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
沈阳市医保局特病办理定点医院有那家?沈阳市特病定点医院?
沈阳市医大一院,沈阳市盛京医院,沈阳市秋实医院,沈阳省医院,沈阳市肿瘤医院,东北战区路军总院,及市内公立医院都可以
沈阳市市医保中心地址?
沈阳市市医保中心的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65号,具体门牌号码根据不同部门而有所不同。您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咨询、在网上查询地图等方式获取更为详细的地址信息。此
沈阳市医保中心地址?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沈河分局: 沈阳市沈河区西顺城街51号(小西门五交化大楼路东)
东陵分局: 沈阳市东陵区长青街105号(东陵区劳动局院内,公交223、105路汽车制造厂站北侧)
铁西分局: 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12路(铁西劳动局西侧)
沈北分局: 沈北新区新城子街金星街44号
苏家屯分局: 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康平分局: 康平镇政法路
法库分局: 法库县法库镇吉祥街692号
辽中分局: 辽中县东环街52号
新民分局: 新民市辽河大街115号
沈阳医保门诊报销什么时候开始?
沈阳医保门诊报销已经开始了。
沈阳市医保局在2021年5月1日正式推出门诊统筹支付制度,所有参保居民在沈阳市继续享受集中统一结算医疗服务。
所以,目前沈阳医保门诊报销已经开始。
如果您还有关于医保相关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或者到相关网站进行了解。
沈阳医保报销地点?
沈阳医保报销可在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办理,各区都有分中心,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沈阳市医保局及各分局地址和联系电话,详见正文。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咨询电话:024-96856
沈河分中心:沈河区西顺城街 96 号
咨询电话:024-62421703
浑南分中心:浑南区银卡东路 6 号
咨询电话:024-81066201
铁西分中心:铁西区北一西路 50 号,即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 业园(受理铁西区、于洪区医保业务)
咨询电话:024-22511765
铁西分中心张士办理部: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 1 号
咨询电话:024-64689582
和平分中心:和平区长白西路 51 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4-31912676
大东分中心:大东区观泉路 102-6 号
咨询电话:024-24319900
沈北分中心:沈北新区金星街 44 号
咨询电话:024-89862600
沈北分中心蒲河办理部:沈北新区辉山大街 123-29 号
咨询电话:024-88043875
苏家屯分中心:苏家屯区雪松路 52 号
咨询电话:024-29829907
康平分中心:康平县滨湖东四街东,顺山一路南
咨询电话:024-87269333
法库分中心: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 38 号
咨询电话:024-87102015
辽中分中心:辽中区滨水新区蒲水路 28 号
咨询电话:024-87820081
新民分中心:新民市南环东路 21 号
咨询电话:024-2761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