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安全距离多少?
食品厂安全距离是25米以上。根据《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五条 选址卫生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延伸阅读
餐饮排烟有什么规定没有?
餐饮排烟有规定的。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通风排烟设施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污染。
2、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3、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还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4、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5、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本项是对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通风排烟设施的规定。
食品处理区的通风排烟设施 厨房中的油烟和蒸汽主要来自:
(1)食品烹调时,当油锅里的温度在摄氏200度以上时,所用油脂即发生化学变化,油烟随着沸腾的油挥发出来,油烟中含有杂环烃、苯并芘等致癌物质;
(2)燃料燃烧时,会不同程度地产生含有害物质的烟尘和烟雾,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和悬浮颗粒物等,
(3)蒸煮过程散发出的大量蒸汽。
厨房每天所产生大量的油烟和散发的水蒸汽,不仅是对厨房工作者健康的一个威胁,也会影响员工操作时的视线,同时对加工场所的环境造成污染,如悬浮颗粒物沉降和油烟冷凝后附着在地面、设备的表面,甚至会使已经洗净干燥的餐具、容器重新出现水油汽,给细菌的繁殖创造条件,有些蒸汽、烟雾冷却后回滴到食品中,易引起污染。这些有害气体如不及时排出,则在厨房内徘徊,甚至倒流入餐厅,污染客人的就餐环境。因此《规范》在食品处理区的通风排烟设施作了4点相应的规定。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标准》2.1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食品和消费设施的服务活动。
标准提出餐饮服务的定义,比较明确的解释了餐饮服务的内容。
二、指出半成品为非直接入口的食品
《标准》2.2半成品,指经初步或者部分加工,尚需进一步加工的非直接入口食品。
与12号公告相比,增加了非直接入口的限定。这排除了一些未形成销售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
三、专间和专用操作区操作的食品以业态进行区分
《标准》6.4.1和6.4.2规定,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等操作应在专间内进行,除以上2种业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进行。
四、新增生食蔬菜、水果清洗消毒方法
《标准》新增生食蔬菜、水果清洗消毒的方法。6.2.4规定,生食蔬菜、水果和生食水产品原料应在专用区域内或设施内清洗处理,必要时消毒。附录A规定了生食蔬菜、水果的清洗消毒方法。
五、再加热和供餐的危险温度范围表述为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
《标准》6.7.1规定,烹饪后的易腐食品,在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存放2h以上,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食用前应进行再加热。
7.3规定,烹饪后的易腐食品,在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的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存放时间超过2h的,应按6.7要求再加热或者废弃;烹饪完毕至食用时间需超过2h的,应在60℃以上保存,或按6.6的要求冷却后进行冷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