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控制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变更控制管理制度的目的:变更控制的目的并不是控制变更的发生,而是对变更进行管理,确保变更有序进行。
项目中引起变更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来自外部的变更要求,如客户要求修改工作范围和需求等;二是开发过程内部的变更要求,如为解决测试中发现的一些错误而修改源码甚至设计。比较而言,最难处理的是来自外部的需求变更,因为IT项目需求变更的概率大,引发的工作量也大(特别是到项目的后期)。
变更控制不能仅在过程中靠流程控制,有效的方法是在事前明确定义。事前控制的一种方法是在项目开始前明确定义,否则“变化”也无从谈起。另一种方法是评审,特别是对需求进行评审,这往往是项目成败的关键。需求评审的目的不仅是“确认”,更重要的是找出不正确的地方并进行修改,使其尽量接近“真实”需求。另外,需求通过正式评审后应作为重要基线,从此之后即开始对需求变更进行控制。
延伸阅读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确认。
第七条工程变更的审查:
工程合同价变更在中标价10%以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签字确认后附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二)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报审计部门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审查批准,相关资料内必须附建设单位会议记录和主管部门审查记录,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变化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 AQ/XX-01-028-2011 1目的 为规范变更管理,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避免由于变更失控而引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车间)在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方面存有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变化。 3职责 3.1技术部是变更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艺、技术变更管理。 3.2生产部、综合管理部协助技术部做好设备设施、管理变更方面的变更管理,并建立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变更管理档案。 3.3各部门(车间)根据各自职责对各项变更采取动态管理。 4程序 4.1定义 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4.2变更类型 4.2.1工艺、技术变更,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 2)原料、介质变更; 3)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4)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 5)操作规程的变更; 6)工艺参数的变更; 7)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的变更。 4.2.2设备设施的变更,主要包括: 1)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2)安全设施的变更; 3)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4)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5)临时的电气设备等。 5.3管理变更,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变更; 2)人员的变更; 3)管理机构的变更; 4)管理职责的变更; 5)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变更等。 4.2变更管理的要求 1)明确变更内容; 2)对于变更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 3)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控制措施。 4.3变更程序 4.3.1变更申请:在实施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应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4.3.2变更审批: 1)填写《变更申请表》后,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变更产生的风险,制定控制措施。 2)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4.3.3变更实施 变更批准后,由各相关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4.3.4变更验收 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变更达到计划要求。变更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5支持/相关文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附则 本标准由技术部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设计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应坚持保证质量、优化功能、控制投资、集体讨论、规范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
二、总工程师负责设计变更的领导工作,技术科、预算科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设计变更主要有以下情况:因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因规范规程要求等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使用管理单位及处内各专业提出的设计变更。无论何种情况,均应将问题汇总至技术科,技术科各专业研究拟定变更方案后提交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方案论证及费用测算等准备工作,经处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四、设计变更原则上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尤其是涉及到结构、节能保温、消防、人防等重大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其它较小变更可视具体情况由技术科出具技术联系单。
五、所有设计变更前均应按照拟变更方案进行费用测算,且费用额度在5000元以上的跟踪审计单位要进行审核。测算费用仅作为集体研究决定和审批的参考,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需进一步完善材料认质认价、综合单价确认、工程量签证等审批手续。
六、审批程序:费用测算5000元之内的一般性设计变更,由总工程师同意后可直接实施。费用测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处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设计变更费用测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规划建设处会同审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生效),且5万以上20万以下的以会议纪要作为集体研究确认文件;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还需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50万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七、设计变更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技术讨论、专业配合、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费用测算、处内或部门沟通等前期工作。费用测算原则上应在会前准备,遇到涉及安全应急等特殊情况,经研究后可采取先实施后完善手续的办法。
八、设计变更经审批同意后,由技术科、总工程师签署处理意见,综合科统一发放,做为工程实施和结算的依据。其他费用测算、会议纪要、领导审批等相关材料由技术科整理后交综合科存档,并报审计部门备案。
九、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施工单位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根据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属于工程变更的范围
1、合同内容数量的变更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交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5、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任何附加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二、工程变更的程序
1、包括: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变更、本矿提出的变更、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等四项,由本矿技术科上报煤业公司基建部,组织煤业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必要性、经济性和施工的可操作性进行评估,经上级同意后,各方签署“工程设计变更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三、变更的评估应包括的内容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必要性。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施工上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3、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4、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5、确定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四、工程变更的审核确定及实施过程
工程变更根据项目的实施阶段一般分为: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两个方面。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设计变更又可以分为:
1.设计缺陷变更;
2.建设方改变项目功能或标准而进行的深化设计变更。
施工变更根据内容的不同则分为:
1.施工条件的变更;
2.施工工艺的变更;
3.材料改变的变更等。
根据工程变更的不同类型,在工程变更的审核确定及实施过程当中执行以下的规定:
1、当发生设计缺陷的变更时,本矿技术科上报煤业公司,要严格审查变更的原因。如果是因为设计者设计本身的原因而造成的变更,则变更的费用要由设计方承担。同时建设单位要及时和设计方沟通,严格控制类似变更的出现。如果是因为设计外部资料不符所造成的工程变更,则要严格追查资料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负责该部分的变更费用。因为该部分变更的费用一般都比较大,所以本矿技术科要严格审查外部资料的准确性,建立专门的审查档案。
2、建设方(本矿)改变项目功能或标准而进行的深化设计变更一般所占变更费用的比例最大,所以一定要根据投资标准而进行准确地审核,在方案的确定时一定要考虑原有施工条件的利用,尽量做到省时经济。变更方案确定以后,本矿技术科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进行专题研究,最后形成方案签字后报煤业公司审批。
3、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变更时,本矿技术科要依据合同严格判断该施工条件是否因为合同工期的延误而产生;或者该施工条件是否是因为其他非客观因素造成。审核清楚变更的原因后,按照变更产生的原因分清责任方,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变更费用。如遇到客观原因而产生的施工条件的变更时,技术科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新的施工方案以应对出现的不同施工条件的变化并上报煤业公司,尽量将变更的费用降到最低。
4、在施工中施工工艺改变而产生变更时,技术科要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审核清楚变更的原因后,按照变更产生的原因分清责任方,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变更费用。如采用新工艺而产生变更费用时,要做好新工艺和旧工艺的对比方案。对比方案要从性能、经济效益、安全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施工工艺。新工艺的施工方案对比选择要建立相应的档案。
5、出现材料代换或者是采用新材料时,技术科一定要建立齐全的资料,并对新材料的经济效益等做出比较。在办理变更签证时,各方一定要把原采用的材料和更换后的材料的数量、价格、规格标示清楚。
6、在办理零星工程及临时用工的变更签证时,要明确工程的地点及产生的原因。所有的零星工程变更签证必须以工程量的形式准确反映,不得以人工的形式办理。所有的临工变更签证要注明用工的数量,要比较准确地描述工作的范围和工作的内容。
五、工程变更的实施监督
1、确认变更是否己全部实施,评价完成效果如何,严格按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工序验收。
2、若原设计图已实施部分发生变更,则应标明已施工部位和完成情况、工程拆除情况等,做好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的现场资料收集工作,包括材料使用、设备配置、人员安排等。
3、做好变更施工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的跟踪和动态分析工作,以减少变更费用。
公司变更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