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_公司股份变更流程

公司股份变更流程

  • 公司股东为2人,法人占70%,股东占30%。此时股东把10%的股份再转让给法人,这样法人是80%,股东是20%。请问,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简易程序有: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须先履行股东 同意程序:  (1)转让股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在受通知 30 内不答复者,视为同意  (3)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否则视为同意  (4)最终必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履行上述 程序。  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可以包括: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 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 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 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 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 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 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 《工会法》 按 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 (部 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 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八、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十、 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 并办理交割手续 (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  十一、 到有关部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种说法,大致差不多;二合一更详细一点  1、 转受双方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可以到工商局打印工商信息单;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多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后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3、 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章,并明确授权某某人到某某地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个人,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4、 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香港公司的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办理见证;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到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或见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办理认证。  5、 准备原来的验资报告(多份),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历产评估报告、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按某价格转让的文件,。  6、 以下是工商变更,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关于变更(股权变更可能涉及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的股东会决议(是自然人的全体股东签字,是法人股东的盖法人单位公章);  7、 变更后的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8、 执照正本、所有的副本。  9、 公司原股东关于变更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是自然人的全体股东签字,是法人股东的盖法人单位公章);  10、 新老股东签订的转股协议(双方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11、 董事、监事任职证明及简历表;  12、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简历表;  13、 新股东资格证明(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法人股东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余下全文

贵州人口计生政策

  • 20岁结婚没几天就抓去上环,有这政策吗?贵州省岑巩县思阳镇
  •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在国家人口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乡统筹费中应安排适当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第二章 管 理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所在地村(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员,村民小组可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优生优育、节育技术、生殖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民政部门应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和节育的宣传教育,并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会救济工作。公安、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十条 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流出地和流入地各负其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第十四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凭《结婚证》办理《计划生育证》。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余下全文

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 问题补充: 去应聘,公司说,无薪试用七天,意思是,七天之内,如果双方任何一方不满意就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工资,企业满意,七天之后继续工作,这七天会有工资,是否合法?如何维权?
  • 一.入职时应注意的问题。当今的民工慌,大学生择业难,大量企业职业职工下岗,使得劳动者选择就业时,对企业的性质、用工的制度、合同的是否签订,在所不问,以朴素的心态认为,只要是有一份工作,能按月开支,有口饭吃,就心满意足了,其它的都可以忽略。而这种心态,也为日后发生纠纷没有证据导致被动埋下伏笔。对于入职的劳动者,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全面了解企业的品质。通过走访劳动保障局等相关单位,掌握企业近年来的投诉记录,通过这一信息,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自己选择企业在原来职工心目中的印象,评定出该企业在自己心目中的等级,优、良、好、差,进而决定自己选择还是放弃该企业。其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与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同时,劳动者应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劳动合同进行内容审查,即审查劳动合同中有无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存留合同防范风险。劳动合同都是一式两份,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单位盖章后交给劳动者的合同,劳动者必须保存好,虽然相关法律规章中明确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依法裁决,但从证据效力上,劳动合同的证明力更强。最后,掌控好具体试用期限。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从目前所有的企业看,试用期的工资与转正后的工资是不一致的,这也是符合实际的,针对每位劳动者而言,试用期限的把握,显得至关重要。二.在职时应注意的问题。劳动者签订合同后,顺理成章地成为企业的职工,劳动者入职后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但劳动者在劳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被视为企业内部法,企业以此约束职工的行为,提高管理效率。但企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前提条件,是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公示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将此类规章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在违反规章制度时,仲裁诉讼时败诉的可能性较大。其次,请求给付加班工作费。法律明确规定,除了工资之外,对于加班费企业必须给予支付。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于以上三点的理解显得至关重要,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方支付百分之二百的报酬,如果安排补休劳动者则不享受此待遇,而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的,安排不安排补休再所不问,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劳动者出现以上劳动情况时,应主动向企业行使权利。最后,明白自己具体的工作时间。法律规定,日不过八,周不过四十四,生产经营需要延长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方可延长,但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保障身体健康条件下日不过三,月不过三十六。但劳动部又出台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办法中规定,企业条例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管、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余下全文

企业是不是必须成立工会?工会的成立是不是强制性的?

  • 只需要回到这两个问题就行了,其它的东西网上能找到。
  • 我国《工会法》第3条规定职工有设立工会的权利:“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京工发[2002]32号)第三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实行职工(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可见,工会是工人自愿结合的组织,企业不得干涉员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企业可以工会作为民主管理的形式,但国家法律并未强制企业必须建立工会。  虽未强制企业建立工会,但工会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法律法规在进行有关制度设计时往往以企业成立工会为前提:  如在刚刚完成起草并准备向国务院提交的《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工资水平,并通过集体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又如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中明确规定,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劳工关系给予补偿金额。  因成立工会不是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因此我国法律暂时没有规定企业不成立工会的惩罚措施。但如前所述,工会是一系列制度实施的前提,若无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的签署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存续、运行等在法律上将存在一定瑕疵。  企业若选择成立工会,则会面临以下成本:  (一)人力资源成本  1、《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实践中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北京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2、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3、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调动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且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不按劳动合同约定,仅受其任期限制,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除非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济成本  企业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逾期未缴或者少缴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北京规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必须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余下全文

请问96年8月8日〈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修正后无此条阐述)是否依旧有效?

  • 我家是厦门职工宿舍。目前,处于建设拆迁范围内,其中一间是原工厂利用房屋前后和主体大楼同时建设的,属于1983年6月4日前(经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施行前)建造的。根据(1996年8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四十一条 拆除1983年6月4日前(经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施行前)建造的单独存在而无证照的住宅房屋,以原房屋实测的建筑面积的80%,依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给予产权调换。偿还房屋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80%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1999年9月22日〈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修正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11年12月1日《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 》第3次修正。修正后的法规没有明确阐述本条内容,请问本条内容是否依旧有效呢?
  • 已经无效了,先法服从后法,则后法为上了,前法和要求只能后当的规定。

退休工龄应该如何计算

  • 1972年参加工作,2014年2月退休 退休工龄应该如何计算 依据是什么,谢谢
  • ①1972参加工作——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一个月,视同缴费年限,查个人档案材料确定;②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当月——2014.02,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保系统记录为准;①+②=全部缴费年限政策依据参考《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及地方配套文件

我目前没有公积金,那怎么缴纳公积金?

  • 我目前没有公积金,那怎么缴纳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不能个人缴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满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可以依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笭哗蒂狙郦缴垫斜叮铆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关于社保的疑问

  •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4月24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7月31日批准,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满十五年的,继续参保缴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本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首先,社保不是一直要交满15年的吗。按照上面最新的政策,是不是说2014年1月1日之前交的社保,只需要交满10年。2014年1月1日之后新交社保的,要交满15年?另外,如果两个人,一个是10年的,一个是15年的,然后他们最后都交了20年。那最后退休拿到的钱是一样的吗?
  • 文件所说的是医疗保险,通常所说的社保指的是狭义上的养老保险,两者不同,15年的原则是针对养老保险而言。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和缴纳时间长短当然有关。这个多少年与退休金无关。

劳动法实施细则是指的是什么?包含哪些内容?

  • 我已经知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区别。现在我想问的是:劳动法实施细则?是指的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方便的话,能否上传下资料。(★不要上传劳动法,劳动合没法和合同法实施条例),谢谢了。解决的话,马上采纳。
  •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一、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妥否?)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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