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_二级建造师法规题

二级建造师法规题

  • 为什么选A不选C
  • 虽然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中没原文,但是有“可以否决”的情况,没“必须否决”

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指定专利产品违法吗?

  • 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中指定专利产品违法吗
  • 合同法无此规定,发包人在合同中指定一家产品供应商不违法。但在招投标阶段,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工程履约保证金由第三方欠款抵缴是否合法?

  • 例:甲单位通过合法招投标确定乙单位为某工程的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乙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此时,有丙单位(和甲单位同属一家公司丁公司,其中甲单位为丁单位间接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丙单位为丁公司全资子公司)欠乙单位工程款,由丙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丙单位财务科章),将部分欠款转为该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待甲单位出具证明后,丙单位再支付该部分欠款。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 如果投保单位是境内投标单位,该代缴行为无效,可以否定其已缴纳保证金。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投标法中规定履约保证金不能超过合同金额10%,为什么?

  • 为什么履约保证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超过了有什么风险或影响么?
  •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关于招投标,请大家分析下这事怎么解决

  • 201X年2月19日上午,公司参加政府投标(评分制),地点:政府采购中心。唱标时公司得分最高,并当庭宣布两日后提交履约保证金。本是满怀欣喜一件事。到了下午查看预中标信息,却没有显示出来,奇怪的是19日上午其他投标项目却赫赫在目,这不禁让我感到疑惑。到了20日上午,我再一次查看网站,依然是没有显示。我想是不是有人提出质疑了。于是我拨通采购中心电话询问,负责人告诉我:说本次招投标废标了。我具体询问,他说见次日上午公告。其他也没多想。到了21日,上午我打开网站,依然没有,我再次拨通电话,告诉我:下午就出来了。下午,打开网站,依然没有…我觉得这事太奇怪了。直到今天上午,网站依然没有显示出公告信息,请大家帮忙分析下这件事怎么回事,该如何解决。满意回答,我会加倍给分。谢谢大家参与
  • 1、宣布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有没有宣布你公司为中标候选人?2、负责机构是什么性质的?政府采购中心还是招标代理机构?3、预中标公示一直没有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1、如果还没有公示的话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要求招标人答复。2、如果答复(书面答复,有公章)是废标了(比如: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那就等下次招标吧。

公开招投标中扫描件当原件使用是否违法

  • 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要求开标前检验证件原件,如提交的证件为证件扫描件,除了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外是否还违反了其他的法律法规?另外如果经相关发证部门认定非原件,但投标单位坚持认定为原件,是否属于《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 只要是持本单位的证件无论是扫描件、复印件。只是属于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是违规,不属于违法(未触犯任何法律规定疑惑需要承担刑罚)。

招投标法中规定履约保证金不能超过合同金额10%,为什么?

  • 为什么履约保证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超过了有什么风险或影响么?
  •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指定专利产品违法吗?

  • 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中指定专利产品违法吗
  • 合同法无此规定,发包人在合同中指定一家产品供应商不违法。但在招投标阶段,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工程履约保证金由第三方欠款抵缴是否合法?

  • 例:甲单位通过合法招投标确定乙单位为某工程的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乙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此时,有丙单位(和甲单位同属一家公司丁公司,其中甲单位为丁单位间接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丙单位为丁公司全资子公司)欠乙单位工程款,由丙单位出具证明(加盖丙单位财务科章),将部分欠款转为该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待甲单位出具证明后,丙单位再支付该部分欠款。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 如果投保单位是境内投标单位,该代缴行为无效,可以否定其已缴纳保证金。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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