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都铡过哪些人(包拯要铡自己)

网友提问:

包拯真的能当堂铡人吗?

优质回答:

影视剧中的包拯能在开封府内铡人,也造就了广为人知的三大铡刀。北宋开封乃为京畿,这个行政区一般会设权知开封府事,以及开封府尹、开封牧。前者的职能为劝课民众、听断狱讼、屏除寇盗及户口赋役之事,所以开封府有司法权,而刑狱事大,需更高司法机关复核定夺。后两种官职多是北宋锻炼储君的,储君在确立后,一般会以开封府尹或开封牧挂职锻炼,职能多体现在民生上,主要是锻炼储君的治国理政能力。所以包拯于开封府当堂铡人是不可能的。

先来说说常规的司法流程,我国古代司法流程的主线当然的逐渐完善,更重要的一点是体现在“慎刑”上。毕竟儒家思想讲究仁爱,所以整个封建社会中,刑狱的发展是越来越谨慎,一些严刑峻法在历史进程中不断被废除,牵扯到死刑时,一些复核、减刑措施也逐渐形成,秋决制度就是最好的应证(死刑要在秋后进行复审,复审无误的在第二年秋天再执行)。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宋史.职官五》

宋朝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唐朝时期的制度,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这是宋朝司法权力构架的基本划分,但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特点。如宋初曾增置审刑院,以制约三大机关的司法审判权,凡全国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先送审刑院备案,由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详议,奏请皇帝裁决。此时大理寺基本不参与审理,只负责审核审判机构的奏请,审核后还要审刑院复核一遍,实际上就是旧制的“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

“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於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涉岁时。稽参故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宋史.职官五》

这种特殊的司法流程并未常置,整个宋朝还是以大理寺作为全国最高的司法审判机构。宋初的大理寺设有详断官两员,这个职位是可以参与重大案件审理的,但仅限参与。到宋神宗时期,不断增加详断官名额,增强了大理寺的断狱职能,这个改变就是与开封府有关的。这里需提及一下开封府司录司和左右军巡院,这是宋朝首都的监狱系统,可以理解为“京师第一监狱”,掌京畿百官刑狱,共计三座,称三院。但在史书里不称监狱,而称牢狱,这是有本质区别的,监狱是刑罚的表现形式,而牢狱是临时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地方,类似今天的看守所。

这就说明开封府具有案件审理的职能,其中不乏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与审理。据载,开封府在熙宁九年(1076年)以前,对一般刑事案件和京畿地区民事案件具有审理裁判权。大案要案,或者涉及京官大臣的案件需上报朝廷,待皇帝裁决,这种便称“诏狱”。由于皇帝日理万机,众多大案也不会一一过问,多交御史台查办,或以开封府、大理寺联合审理,所以开封府在宋神宗之前的听讼审判压力很大。

且由于开封府负责管理五大监狱,大理寺只负责案件审理复核,故而一度导致开封府因监狱系统压力太大,而降低了审理效率。因此在熙宁九年,宋朝又设置了大理寺监狱,随即御史台、四排岸司等处也增加了监狱,减轻了开封府的压力。与此同时也就分化了开封府的审理权限,刑事案件基本上不再涉足,尤其是元丰官制改革后,开封府就只专注于民事案件。

而包拯是天圣年间的进士,为官生涯处在宋仁宗时期,未经历熙宁变法和元丰改制,因此包拯时期的开封府,确实是承担了京畿地区案件侦办审理的任务,其中不乏重大刑事案件。仁宗时期开封府出了不少名人,如程琳,在担任权知开封府事期间,因为审案速度快,至开封府三院时常无犯人在押,此种情况在古代叫“狱空”。所以程琳很快就因此政绩而被升为工部侍郎、龙图阁直学士,再如神宗时期的王安礼、徽宗时期的王襄,皆达成狱空政绩。当然也有反面教材,如神宗时期的苏颂,因审案时包庇祥符县令孙纯,被检举揭发后遭到贬官。

历史上的包拯权知开封府的时间较断,经办案件并不多,他在任期间最突出的政绩是改革诉讼制度。主要内容便是诉状不再由府吏转呈,而是可直接进入公堂见官纳状,因此就没了府吏们在中间索贿的可能,人们称其为青天老爷多是由此而来。但真要说包拯办了多少大案,历史上的记载甚是寥寥,评价其断案智慧的案例也多为民事纠纷,如耕牛被害、田地被侵。其斗争权贵也多是弹劾不法官员,最著名的就是“蹊田夺牛”事件,此事还被欧阳修污蔑成包拯贪图宋祁的三司使之职。

而开封府的三大铜铡又是否为真呢?根据小说戏剧的演绎,说包拯被皇帝赐予三铡,其中狗头铡斩平民、虎头铡斩权贵、龙头铡斩皇亲,这些在历史上是无法找到依据的。上文讲到了宋朝大致的司法流程,其中涉及大理寺、御史台,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部门是刑部。这是最高司法行政机构,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也就是说大理寺审理判定的流放及以上刑罚,都需报刑部审核。宋朝还在以上三大司法机关外,设立了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三个机构,专职受理直接向朝廷投诉的案件,以及上诉的冤案。这就说明宋朝的司法复核制度是相当完善的,别说铡人,就是流放充军都得层层复核才可执行的!

若进行归纳,宋朝的司法制度算是历代最繁琐的,尤其是涉及死刑或流放的重罪,这正体现了“慎刑”思想。宋朝律法原则是“以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句话跟曹操说的“宁我负人,勿人负我”恰好相反。意思就是宁可让罪犯逃脱法律追究,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按照今天的法律解释就是“疑罪从无制度”。与这个制度相配合的是“责任倒查”,即一个案件若冤枉了好人,则对审判官员实行终身追查制,审判官将追加“故入人罪”。此罪无统一量刑标准,而是按照错判的刑罚同样判处涉事审判官,例如错判为流放的,审判官亦判流放。

“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 旧条,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宋史.职官五》

正是基于这个原则,宋朝的断讼史一度出现失入一人有罪,失出百人无罪的说法,意思就是错判一人则判官就要获罪,漏判百人,判官也不会获罪。元祐四年,根据刑部奏请,将此潜规则写入律法,并改为失出五人死罪等同失入一人死罪,即漏判五个死罪的,等同于判错一个死罪的,这样是为了避免审判官员为了逃避责任而不追究犯罪行为。但总体上能看出,宋朝是在政策上规定了宁纵勿枉的原则,大大降低了死刑判决的出现,甚至很多该杀,但存在一点疑问的都给放了。

更重要的一点,宋代在判刑上严格执行鞫谳分司制度,意思就是审案和最后判决分属两个不同机构,互不参与,如大理寺与刑部一个进行审理,一个复核后进行最终判决。判决时还要执行联署签名制度,参与官员皆须签字,为案件负责,但凡有一个官员人认为案情有疑点而不签字的,则会启动重审程序。签字定案后还要进行录问程序,这时罪犯可以翻供,翻供后也要重审,而且施行翻异别勘制度,即翻案后原审法官必须回避,换一批法官重审。如果是录问官发现疑点,重审证明是冤案,录问官可以升职。

录问之后还有提刑司这一关,提刑司是对整个案件负有监察责任的,若发现疑点,或罪犯翻供,也要进行重审。我国历史上首部法医专著《洗冤录》的作者宋慈就是提点刑狱,负责案件复核工作的,他就曾多次否定死刑判决,为疑犯洗冤。宋朝的死刑条目虽较历代而言属于繁多的,但真正判决死刑的却很少,算是历史进程中量刑最宽松的时代。所以包拯是不具备当堂铡人权力的,审案、宣判、执行本就是不同机构、不同阶段的司法程序,在宋朝更不可能当堂就把犯人处死。

其他网友回答

宋代的知县都可以当堂杀人,不要说包拯这个级别的官员了。

宋代法律赋予地方主官很大的权力,比如父母告子媳忤逆者,县令可以当堂杖杀被告。

这样的事,古书上多有记载。

如下面这一事,很能说明问题:

张咏知益州时,尝有小吏忤咏,咏械其颈。吏恚曰:“枷即易,脱即难。”咏曰:“脱亦何难!”即就枷斩之。吏俱悚惧。

贼有杀耕牛逃亡者,公许自首。拘其母,十日不出,释之;再拘其妻,一宿而来。公断曰:“拘母十夜,留妻一宿。倚门之望何疏,结发之情何厚。”就市斩之。于是首身者继至,并遣归业。

这两段话,简洁的很,第一段是说宋代张咏主政益州时,有个小官吏和他对着干,张咏便让人把这小吏用木枷锁了起来。

可这个小吏很狂,愤怒的说:“老张你用枷锁上我容易,想要脱下这枷可就难了。”

意思是要报复。

张咏笑着说:“脱枷又有什么难的!”当即就砍下这个小吏的首级。

其他下属见了,从此畏惧张咏。

瞧见没,当场杀了小吏。

第二段更历害了,是说有个人杀了耕牛后逃亡而去,一开始,张咏准许他自首。

可杀耕牛这个人没有来自首。

于是张咏命人拘押了杀牛者的母亲。

十天过去了,那人没来自首。

张咏就放了那人的母亲,重又拘押了杀牛者的妻子。

结果杀牛者第二天就来了。

张咏很生气,在判决书上写道:“拘押你母亲十天,你不露面。拘押你妻子才一夜,你就来了。养育你的人,你对她的感情何等的淡泊,枕头边的老婆,却怎么会有那么厚的情义?”

之后直接将杀牛的人拉到菜市口斩杀。

要知道,宋人重孝,在宋代,忤逆不孝是重罪,要杀头的。

偷杀耕牛虽是大罪,但不致死,无视老娘才是罪不可赦。所以张咏“就市斩之”。

是非且不论,张咏权力之大可见一二了。

事实上,张咏从任知县始这种事就没少干,并且还让他留下不少美名。

既然宋代的知县知州们可以合法的当堂杀人,包拯贵为京都长官,当堂铡个把罪犯,那是再简单不过的事了。

其他网友回答

肯定不能呀。谁会在自己客厅杀牛宰羊吗?如果天天铡人 开封府的大堂怕是蚊蝇乱飞 气味感人了吧。

再说宋代都有一套刑案典狱制度,看看宋慈就知道了,大宋提刑官还跟接近现实一点,死刑都是要刑部大理寺之类的核准的。准了之后也是秋后问斩 哪有当堂杀人的

其他网友回答

包拯作为我国历史上最为著名的清官之一,在各类文学和影视作品中,不论罪犯是何身份,有多么高的地位,总会在案件审定之后,伴随着包拯的一句“开铡”,死于铡刀之下。那么,历史上的包拯真的可以当堂铡人吗?

事实上这种事情根本不会发生,宋朝时期关于死刑犯的处置,已经有了一套完整且规范的处置程序,皇帝根本不可能授予任何人专断之权,就算你包拯再如何清正廉明,皇帝也绝不可能将处决权完全下放。我们且来看看,宋朝是如何处置死刑犯的。

审判阶段的死刑复核:死刑案件需由提刑司复核

两汉时期,地方行政长官还具有一定的处决权,除重大死刑案件和两千石以上官吏犯案需要报请皇帝核定之外,一般的死刑案件地方官员便可处置。

而到了南北朝北魏时期,由于乱世之中滥刑现象严重,中央朝廷很难控制杀人权,朝廷开始使用死刑复核制度。此后,地方各级司法衙门对于死刑案件,执行之前必须奏请中央朝廷核准,不得擅自处决。《魏书·刑罚志》有载“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隋朝时期,全国的死刑案件终审权全部归于中央,由大理寺复核后报尚书省刑部裁决。唐朝时稍有变动,最初复核交由刑部负责,后又将“十恶”、造伪头首、劫杀、敌杀、谋杀之外的死刑案件复核权赋予中书省和门下省。同时,唐朝还推出了三种复核措施,即三司推事制、九卿议刑制、都堂集议制,从而形成了由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复核的制度。

到了宋朝,由于五代十国以来的军阀割据局面,再加上宋初实行“重刑治国”,因而宋初州级审判机关重新具有了对死刑案件的定判权,不必再报经朝廷核准,刑部只负责在死刑执行完毕之后,对各州旬申禁状进行事后复查。

不过,到了北宋中期以后,随着国家逐渐安定,“慎刑派”逐渐取代“重刑派”,此后死刑案件必须交由提刑司详细复核之后才能施行,州级衙门不再享有终审权,此制度一直沿用至南宋,除非遇到紧急情况,朝廷才会暂时赋予知州死刑终审权,而不由提刑司复核。

如上所述,由于宋仁宗时期提刑司已经成为常设衙门,包拯即使作为开封府尹,也并不能享受死刑的终审权,对于死刑案件,审理完毕后还必须交由提刑司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后才会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阶段的死刑复奏:执行前需报经皇帝核准

如果说死刑复核限制了剥夺了各地司法主官的终审权,那么死刑复奏便是限制了各地官员的执行权。宋朝时期,在执行死刑之前,必须经过皇帝核准才能执行。

与死刑复核制度一样,死刑复奏制度同样诞生于北魏太武帝时期,而目的同样是为了限制撒敌方官员的杀人权力,《魏书·刑罚志》有载“诸州国之大辟(死刑),皆光谳报,乃施行”。到了隋朝,死刑复奏制度开始更加完善,开始推行“三复奏”制度,即在正式执行死刑之前,需要三次报请皇帝核准才能执行。

到了唐朝,死刑复奏制度再度被细化,且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复奏程序:一是对于一般的死刑案件,京师实行“五复奏”,地方由于距离京师较远,因而实行“三复奏”;二是对于重大死刑案件,即“十恶”之中恶逆以上罪行和部曲、奴婢杀主人类案件,全部实行“一复奏”。且规定即使皇帝临时颁发了不许复奏的赦令,各地官员也不得停止复奏。

而到了宋朝,宋真宗、宋仁宗年间,曾两度恢复“三复奏”制度,后经臣下讨论,为了避免耽误行刑时间,最终规定除京师地区死刑案件需要“一复奏”之外,地方州郡的死刑案件则必须要经过复奏。此后,“三复奏”制度直到明朝时期才真正得以恢复。

作为宋仁宗年间的官员,包拯作为开封府尹,显然属于京城地区,因此他所执行的死刑案件,不仅需要执行复奏制度,而且还必须经过“三复奏”才能予以执行。

如上所述,包拯作为宋仁宗年间的官员,关于其所侦办的死刑案件,不仅需要报请提刑司进行审核,而且在执行之前还必须三次报请皇帝核准,否则根本没有权力执行,如果真的绕过提刑司和皇帝当堂执行死刑,那显然就是知法犯法了。关于其当堂开铡执行死刑,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其他网友回答

在小说中包拯铁面无私,不畏强权,什么人只要犯了死罪,就可以当场用皇帝御赐的那三口铡刀铡死犯人,大家看的是很爽拍手轻快,称包拯为“包青天”!其实那只是小说,现实根本不可能存在这样的情节!

皇帝不可能给包拯赏赐先斩后奏的权力,再说铡刀也是宋朝以后才发明出来,皇帝不可能自己发明了铡刀,然后给包拯,这不就乱套不可逻辑了,所以说那龙头,虎头,狗头铡根本不存在啊!再者包拯也不可能有先斩后奏的权力,这个权力可是皇帝的特权啊,皇帝怎么可能把这个权力下放给包拯啊,你包拯是什么人啊,就算是皇帝自己的亲戚,也没有这个权力,何况你包拯又不是皇帝什么人,只是一个臣子罢了,何况在真实的历史中,宋仁宗也不是特别喜欢包拯这个人,宋仁宗不大喜欢包拯太正直了,所以不可能把权力下放给包拯,你说杀就杀,那不就乱套了,封建体制,什么都有程序的,不是你能随便乱来的,特别涉及到刑事案件!

在宋朝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是有一套繁琐的程序,这也是为了体现对人命的重视吧!包拯是开封府府尹,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一般的普通小案件他可以审理,打个板子,抽几鞭的小惩罚,他可以当堂判都行,可是死刑犯就不是他能管的了!一旦有了死人的案件,包拯没权力判决,他要把审理好的案件上报给上面的裁决机构,死刑的判决和执行是刑部和大理寺的职责,它们复核通过无疑了,才能发放给包拯去执行死刑,而一般死刑在秋后执行,不可能有当堂砍人的事情,包拯也不可能有那个权力当场宣判和当场执行死刑,包拯真那样做就是越权犯法了,早就被人弹劾丢官罢职了,哪有这么威风啊,何况懂法正直的包拯自己不可能以身犯法吧,他不是秉公执法的包青天吗,自己先不遵守法律,会有这样的事吗,显然不会有的!小说和现实是有很大差距的,小说是为了满足大家的情感需要,自然要快意恩仇了,可现实中可没有这么如意,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喜欢小说中的包拯,希望他真的做到那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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