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非领导职务与职级有什么不同?
优质回答:
你好,2019年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非领导职务改成了职级。但是,二者并不是一脉相承的,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我简单总结了八个不同,供你参考。
第一,基本性质不同。
原本,非领导职务属于职务的等级序列,是区别于领导职务的另一种职务形式,二者是同一种路线。一名公务员要么担任领导职务,要么担任非领导职务,不能二者兼顾。
而职级是和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是另一种等级序列、另一种路线,一名公务员既可以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担任职级,鱼与熊掌可以兼得。像是处长兼一级调研员、科长兼一级主任科员等,都是非常常见的例子。
第二,政治地位不同。
原先的非领导职务可视作是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经授权或者委托,可以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例如,在市直机关,副调研员可以享受副局长的政治待遇,分管某些科室,办公用房标准和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等都参照副局长。
而现在的职级只是确定公务员经济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例如,在市直机关,科长晋升四级调研员后,能够享受副处级的工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等待遇,但是仍旧要接受局长、副局长的领导,办公用房标准和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也不会变化。
对比更明显的是,现在的副科长(兼四级调研员)要接受科长(兼一级主任科员)的领导,而原先的副调研员领导科长的工作。
第三,机关最高可以设置的层次不同。
原本,非领导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举个例子,正处级的市直机关,最高只能设置调研员这一非领导职务,不得设置副巡视员。
但是,职级的设置突破了这一限制。以正处级的市直机关为例,可以设置二级巡视员职级,只不过数量较少,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简单来说,假如某个市局有100个行政编制,就可以设置1个二级巡视员的职级。
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对于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党委可以统筹核定和使用。例如,两个市局的行政编制数都是50个,都不能设置二级巡视员职级,但市委可以统筹规划,设置一个二级巡视员职级。
而原先的非领导职务,只能由所在机关核定和使用。
第四,数量设置不同。
原本的非领导职务数量是根据同层级的领导职务的数量确定的。例如,省直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超过厅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而现在的职级数量是根据单位的行政编制的数量确定的。例如,省直机关的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相对而言,现在的职级数量更多,晋升更容易一些。
第五,管理权限不同。
原先的非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例如市直机关的调研员、副调研员都由市委组织部进行管理。
现在的职级不同,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例如市直机关的科长晋升四级调研员后,仍旧由市直机关自行管理。
第六,层级设置不同、经济待遇不同。
原先的巡视员、副巡视员、科员、办事员和现在的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是一一对应的。
但是,原本正处级只对应调研员,现在对应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原本副处级只对应副调研员,现在对应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原本正科级只对应主任科员,现在对应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原本副科级只对应副主任科员,现在对应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
可以看到,从副科到正处,对应的职级数量都增加了一个,这也带来了经济待遇的变化。
例如,原先的主任科员<副科级<主任科员<正科级,现在的四级主任科员<副科级<三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正科级<一级主任科员。
第七,晋升模式不同、所需的任职年限不同。
原先的非领导职务层级少,晋升所需的任职年限要求长。例如晋升副巡视员应当任正处级或者调研员5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应当任正科级或者主任科员4年以上。
而现在的职级层级多,晋升所需的任职年限要求短。例如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另外,晋升模式不同,原先的正处级可以直接晋升副巡视员,现在的正处级必须先晋升一级调研员,才能再晋升二级巡视员;原先的副处级可以直接晋升调研员,现在的副处级必须先晋升三级调研员,才能再晋升二级调研员。
第八,职务任免方式不同。
原本的非领导职务只有委任制一种形式,现在的职级有委任制和聘任制两种形式。
也就是说,现在全国各地在试点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直接选聘高素质人才为四级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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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领导职务与职级其实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但新公务员法改革后,职务专指领导职务,职级专用于职级并行。1.公务员法改革前,公务员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序列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从副科级到国家级一共设置十个职务层次,像大家熟悉的局长、厅长、处长、乡长、县长等都是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只在厅级以下单位设置,从办事员到巡视员共设置八个职务层次,像主任科员、调研员、巡视员都是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职数限定的,并且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比领导职务还少,不能超过领导职数的二分之一。比如,一个局的领导职数为一正二副,那么就只能配备一名非领导职数。
2.之前的职级一般指待遇,现在的职级是职级并行中的专有名词。
在职级并行之前,职级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什么叫职级,也不是人们所说的工资级别。从2015年1月县以下机关职级并行政策施行以后,职级更侧重于工资待遇,比如,全日制研究生没有定副主任科员而只享受工资待遇的,或者以前任过副科职务现在没有任何职务的,都属于副科职级。而现在的职级专指职级并行中的职级名称,比如,一级主任科员,四级调研员,二级巡视员等,也就是把职级进一步规范化,如果没有任命职级只是享受工资待遇的话,就不能叫做职级。
3.职级并行其实就是取消了非领导职务,而对应设置了不同的职级。
由于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职数有严格限制,公务员如果晋升不了职务,工资待遇也就不可能增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从而设置了职级并行制度。职级并行以后,原来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务就不复存在了,而是全部改为了职级。比如,原来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对应正科级和副科级领导职务,而现在的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对应正科级和副科级职级,并且职数也比非领导职务增加了很多,更有利于职级晋升。
总之,职级和非领导职务有一定对应关系,职级并行就是为了解决非领导职务职数的限制。“中省直遴选”专注体制内问题解答,欢迎加关注继续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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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观念中职级是调资定薪的标准,一个宏观概念,里面包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现在非领导职务等同于职级。
一、举个简单的栗子:
处级是职级当中的一个等级类别,劳资员做工资的时候你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都按照处级制定,而当中分为处级领导岗位薪酬和处级非领导职务薪酬,就是我们俗称的实职与虚职区别。
19年新版《公务员法》实施后,取消了非领导职务这一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职务与职级并行,就是所谓的职级并行。
二、基本概念:
大多数基本概念我想大家应该都清楚,职务就是科长、处长、局长;职级则是一级主任科员、一级调研员等等。职级的概念的产生目的在于提升公职人员工作动力,让那些受学历、资历制约的人有一个晋升薪酬待遇的通道。不过职务和职级之间可以相互跳跃,虽说是两个晋升通道,但可以相互跳跃实现晋级。
三、部分区别:
领导职务和职级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薪酬待遇,领导职务的管理权限相对较大属于某一级单位或者某一部门的管理者;而同级别的管理等级并没有管理权限,并受本级领导职务管理。薪酬上来说,以处长为例,实职处长薪酬待遇略高于二级调研员(是否高于一级调具体看内部薪酬标准)而二级调研员一般高于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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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非领导职务与职级有什么不同?
作为一名人力资源工作者,为你解答相关问题。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为原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公务员职务,现已取消;
公务员职级,为2019年6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规定的公务员等级序列的公务员职位等级。
一、原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原为公务员职务序列,2019年6月1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实施,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取消。
原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共分八级。
正、副巡视员,行政级别相当于正、副司局级;
正、副调研员,行政级别相当正、副于县处级;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行政级别相当于正、副乡科级;
科员;
办事员。
二、职级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职级序列。
公务员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一)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
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
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
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
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二)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1、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2、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3、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4、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三)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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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退役军人保障法》与修订的《公务员法》无缝衔接。
军转干部在部队的贡献与安排的职级挂勾。修订的《公务员法》应对军转干部定为实职级。在部队是什么职级,地方就应给予定什么职级。这才真正叫贡献与政治待遇挂勾。
法与法应衔接适应。不应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