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人员怎么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倒闭)

网友提问:

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人员被清退怎么办?

优质回答:

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人员被清退,这是不合乎规定的,除非你连续旷工15天或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甚至是触犯刑法被判刑,这些原因导致的被开除公职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其他情况下被清退可能性很小,个人建议你走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

一提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大家联想到的就是经营类事业单位,类似于水司、设计院等单位,岂不知自收自支只不过是财政拨款一种形式,与单位性质无关。比如行政单位采取自收自支形式不少,比如有些地区城管、运政、房管局、工会等,所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一定就是事业单位改革去编的对象。

就算事业单位改革题主单位被划为经营类事业单位,也不会被清退,因为为了改革顺利进行,采取的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你的编制还是会保留的,只会随着时间推移自然减员。要清退一个有编制人员难度是非常大的。

个人怀疑你是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事业单位改革,不少事业单位拿临时工开刀,清退了不少临时工,这样的话你的生杀大权就掌握在单位一把手手里,清退你你也没有任何办法,还是另寻高就吧。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欢迎大家讨论留言!

其他网友回答

从问主的表述来判断,问主所说的清退对象是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

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经费来源是由编制部门确定的,经费来源分为三种:财政全供、财政差供、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被清退这种情况是比较少的,但不可否认会有这种情况。清退的说法不标准,以下改为辞退。

如果是多人被辞退,那么这种情况一般是得到当地政府允许的,一般会有安置方案,如果没有安置方案那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如果是极少数人员因一些情况被辞退,一般政府就不会出台政策完善后续工作了。

下面我从养老保险的处理上讲一下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人员被辞退后怎么办的问题。

一、关于工龄的问题。

人社部规人社部规〔2017〕1号文第三条第四点规定如下: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离开事业单位到企业参保,实际缴费应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在2014年10月之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规定中所说的视同缴费年限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中也算作缴费年限。

二、关于退休时养老待遇计发的问题。

人社部规人社部规〔2017〕1号文第三条第二点规定如下: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也就是说2014年10月之前的缴费指数与企业养老保险保持一致,其实不管是机关事业还是企业一般都是1.3-1.4,几乎没有差别。总之一点,以前的工龄不亏。

至于2014年10月之后,待遇的计发公式与企业是一样的,不用担心。

三、2014年10月之前没有个人账户的问题(职业年金补记的问题)。

人社部规人社部规〔2017〕1号文第二条第一点规定如下:

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这一条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到企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问题而没有个人账户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说到这里你可能要关心这笔钱有多少了。决定这笔钱有多少的因素有且只有两个:

1、2014年9月时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数;

2、2014年9月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龄长短。

请看下图:

上图的这个人2014年9月的工资是2743元,补记月数是217个月,最后计算得补记金额是10万元。

四、什么人符合补记职业年金的条件?

一般补记职业年金的人员有三种:辞职、被辞退、经组织批准调动到企业三种人员(上图有标注),单位整体改制划转到企业的一般不补记。

五、这笔钱将来怎么处理?

如果参保人员到企业参保,而且新单位有企业年金,那么这笔钱转入企业年金。如果新单位没有企业年金,这笔钱可以留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继续投资运营。等退休后发给个人。

如果参保人员将来重新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这笔钱会进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也就是说如果重新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这笔钱就和本人没关系了。

六、写在最后。

最后,也给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个醒,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机关事业单位这个铁饭碗也不像以前那样铁了,不管什么时候我们都要不断学习、不断提高,一旦离开体制我们仍能活得很好,或者活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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