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狗狗咬了人,被对方打死了,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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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仅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还可能要反过来赔偿对方。因为你的要求毫无法律依据及支持,而对方却可以依法对你反诉并要求你赔偿。
《家犬管理条例》1980年11月18日由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第四条规定,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你家狗狗咬了人,应该是没有拴绳,十有八九还属于散养,才能具备咬人的条件,打没打狂犬疫苗你这里没说,那个只有自己的养主知道了。
所以说,你现在所面临的情况,明智而正确的选择是赶快找对方协商处理善后事宜,不要想着向对方索赔。要积极为对方治疗打狂犬疫苗,使事情尽快平息下来。
不过对方如果和你一样属于法盲,不懂得法律规定。你倒是可以欺负他一下,要求他赔偿你狗狗。生活中并不缺乏这样的人和事例。前几天我在头条上还看到类似的新闻,一女主带一条小狗在小区里闲逛,小狗居然在路边一个聊天的人脚边上给尿了一泡,淋了对方一鞋,实在恶心。对方踢了狗一脚,女主闻声过来同对方吵起来,还说要起诉对方,让对方赔偿狗狗。我看到这样的新闻,实在是感到无语。自己不牵好狗还有理了,遇到厉害的人给你打死都不稀罕。
狗是人类的朋友不假,也忠诚于自己的户主,但对于陌生人而言,再温顺的狗也具有一定的威胁,毕竟说白了也是一只畜牲,也有野性偶发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咬了人,作为户主是有赔偿责任的。前几天新闻上才报道,一个小男孩上学路上让大型犬咬死,可以想象小男孩当时是多么恐惧与无助。养狗的人当天就被刑事拘留,接下来就是赔偿对方并判刑的事了,据说已赔偿了对方55万元,获得了男孩父亲的谅解。这又是何苦了,于男孩家里是一件大悲剧,于养狗人来说是钱财损失和牢狱之灾。回头来看,为什么不把自家的狗拴好呢?
无数的事例表明,我们养狗一定要文明养狗,按规定养狗,出门溜狗要牵绳、戴嘴套,防止咬伤人,吓倒小孩子,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悲剧。
所谓的“爱狗人士”几乎没有什么好人,多数是无知、骄奢、颓废之徒。古代用“声色犬马”来形容这类人,贴切无比。解释如下:“声:歌舞;色:女色;犬:养狗;马:骑马。旧指荒淫无耻的生活方式”。典出宋·苏轼《历代论·汉昭帝》:“小人先之,悦之以声色犬马,纵之以驰骋田猎,侈之以宫室器服,志气已乱”。近义词有“斗鸡走狗”、“灯红酒绿”、“酒池肉林”。
如何看待“男子赌狗输钱后竟将狗活活摔死,还说狗不行就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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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美美律师认为:
狗的问题从心理学上讲,就是一个同感心的问题。同感心越强对狗就越人性化,同感心越弱对狗就越冷漠。
狗是一种让人类在同感心上极容易走两个极端的动物。对于爱狗人士来说,他们对狗的同感心可以至顶,达到100%,完全把狗当人看;他们不仅是口头上对狗以子女相称,而且在心理感受上也能毫无差别的将狗视同儿女。若谁伤狗杀狗,在他们认知里跟伤人杀人没有任何区别,是他们心灵和情感上完全无法容忍和接受的,以至于他们不惜以死相拼也要护狗,所以也就出现了前几日以身撞车救狗的悲剧。但对另外一些人来说,他们对狗的同感心完全无下限,基本归零,他们不视狗为生命;伤狗、杀狗、虐狗不会对他们造成任何心里的冲击和不适,虐狗杀狗对他们来说跟切菜切草没什么区别,本题中出现的就是这类人。
我国法律在对狗同情心上没有规定,不做评价。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驯养家养动物保护法,并且我们对野生动物也仅仅是基于生物学价值进行的保护,而非基于同感心进行的保护。所以在我国保护包括狗在内的家养动物没有奖励,杀害虐待这些动物也没有惩罚。这也就直接导致了部分极端人群在 对狗问题上态度迥异,严重对立,甚至对抗。
在此问题上,胡美美律师认为:物极必反,过度同感或无感对我们个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生产生活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过度同感的弊端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尚远未达到可以弃食狗肉和动物制品的程度,总不至于为了这种过度的同感心让全人类一夜之间全部变成素食主义者;完全无感的弊端不仅在于严重引起他人不适感自己造成人性缺失的负面形象,更重要的是对动物同感心的缺失极容易向对人的同感心缺失方面延伸,而对人缺乏同感心是促使犯罪行为发生的最重要的原因。
所以,胡美美建议在对狗同感心上司法、立法联动,实施双向矫正。一方面通过司法,打击同感心泛滥,在护狗过程中侵犯他人权利、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爱狗人士,追究他们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通过立法禁止虐待动物,规定对动物提供至少的护理和人道的对待,但不禁止为食用杀害动物,对虐待动物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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