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相容_激励相容的例子

激励相容

如何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激励相容制度

  • 问题补充:如何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激励相容制度
  •  深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有两个方面需要关注:一方面是许多学者推崇的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失灵,另一方面是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不足  ■ 《环球财经》特约撰稿 何远山 陈超  近年来,我国发生一系列食品安全重大事件,政府虽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今年5月,“挂羊头卖鼠肉”事件成为舆论焦点,再度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端午节前后,有关粽子的安全问题又频频曝光,如糯米过期、粽叶染色反复使用等。如何才能让公众在餐桌上放心吃饭,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  深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有两个方面需要关注:一方面是许多学者推崇的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失灵,另一方面是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不足。  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存疑  有效性是完成策划的活动或达到策划结果的程度。长期以来,我国的监管部门习惯了用“出动执法人员多少人次,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多少件,罚没多少款项、取缔和停产了多少违规企业等”总结监管成绩。总体来看,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稳定,并呈上升态势。但是,也存在着从小作坊到大企业,从某个区域到某个食品行业不时暴露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这些令老百姓对食品监管的有效性产生质疑。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仅2013年上半年发生的具有一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就不下20起。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影响了国人的健康,有专家担忧地说:“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如果不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再过50年,很多人将生不了孩子。” 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在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67.8%的受访者将其归咎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不严。当下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消费者对政府监管信心严重不足。  许多有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媒体曝光以后,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才开始“彻查”。每当一起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总会有人提出这样一个疑问:连那些非专业、非执法的记者都能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为什么监管部门、专业的执法人员和检验人员却一直蒙在鼓里呢?如公安部破获的“地沟油”案,民警就是在接访中听到群众反映而引起警觉,从而顺藤摸瓜破获的,而相关的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告显示,目前,全国具有食品相关检验能力的技术机构近7000家,大部分隶属于卫生、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从业总人数达15.04万。这些机构由各有关部门分头建设、各自设置技术机构,每年各部门都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但是,近几年曝光的各类食品安全事件中,极少是由检测机构提前检验出来的,这些监管部门设立的法定检测机构没有起到很好的防控作用。一般都是媒体曝光后,检验机构才开始被动地寻找检测方法。一个尴尬的例证:记者将一批地沟油样品送至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其中两瓶样油的检测结果竟符合食用植物油和食用动物油的一般指标要求。各类发证检验、监督检验、执法检验难以把关,按通用标准、通用方法也发现不了问题,不得不让百姓质疑监管部门检验机构的能力。  影响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性的因素  今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再次进行调整完善。国务院还提出,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监管制度的调整能否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呢?还需要实践去检验。为了提升政府监管的效果,需要对其制约因素进行深度分析。  一是食品监管的宏观环境问题,这包括四个角度  政府管理意识需要提高  我国地方政府管理有两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制约着食品监管的有效性。  一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热衷于经济建设中的配置资源,过多地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追求GDP的高速增长。二是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和现实利益需求。现行的财税体制、政绩考核制度难以克服地方政府的增长主义倾向。这些追求经济发展、维持形象和稳定的倾向,会让地方政府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纵假护假、干预监管部门的执法等行为,采用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食品企业的利益,影响到监管部门的监管。  法制法规需要跟进  我国的食品法律制度存在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重公法监管、轻私法保护成为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制度根源。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在食品监管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公权力,消费者被侵权时通过司法等途径获得经济补偿的渠道不畅,广大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且最终沦为不安全食品的受害者。  二是处罚力度轻。现行法律没有实现守法所获得收益大于违法所承担的成本之目的,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远没有西方发达国家大。而且,监管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让惩罚是否到位大打折扣。食品生产者的违法成本低,起不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三是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由于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缺乏国家整体指导和精心规划,使得不同位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内容有交叉重复、不协调现象。数量虽然多,但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  社会性监管需要加强  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性监管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中间层等。由于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长期以来政社不分,在法律地位、资金来源、运作的独立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对政府存在依赖思想和千丝万缕的关系,监管作用不突出。媒体监督由于涉及到媒体背后的经济、政治、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制约因素,不同程度地存在顾及诸多利益或权力,或受到某种利益诱惑而最终无法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由于社会性监管力量薄弱,加重了政府监管的负担,而政府监管部门却也没能很好地发挥和支持社会性监管的作用。  食品生产和消费环节互相影响  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讲诚信道德,目无法纪,惟利是图。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搅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破坏了行业的正常竞争。另一方面,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知识和信息有限,对口感的偏好加大了食品质量的不安全程度。而且,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也直接影响了生产者的市场行为。食品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消费者不理性,给食品政府监管增加了难度。  二是食品监管领域的体系性问题,这包括七个方面  监管体制亟需梳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监管一直存在多头监管问题。监管环节过多,导致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条块分割、沟通不畅,容易造成监管漏洞甚至真空。今年3月,改组成立国家食药监总局后,以前我国食品药品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体制变成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 新的食药监总局由多家部门组建而成,如何将这些机构较好地组合在一起,还需要一个磨合过程。  监管行为需要自律  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很容易被企业的不法利益诱惑,出现权力异化、出租和寻租。过去,有些监管部门由于财政供养机制不顺,依赖于罚款返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资福利,或者把经济收入作为干部考评重要指标等原因,影响监管的公正性和效率。由于监管职能的绝对垄断性,无法直接评估内部行为效率,也无法比较各部门之间的效率,工作人员没有竞争压力,导致监管措施不能有效地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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