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意义 苏格拉底的死对于法律的发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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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的死对于法律的发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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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99年的春天,苏格拉底被雅典统治者指控犯下不敬神灵和蛊惑青年罪。在后来一个由501人组成的陪审法庭的审判中,以281票对220票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在当时,苏格拉底有两种办法免遭死刑,一个是缴纳数目不大的一笔赎金,再就是按照他的学生设计的路线逃跑。

然而,让所有人都意想不到的是,苏格拉底拒绝了这一切,选择慷慨赴死。他说:“我一生都致力于城邦的法律维护,如果我现在选择违背法律的方式逃亡,岂不是对自己一生的嘲弄吗?”

于是,在当年5月的一个黄昏,苏格拉底在监狱里面平静地喝下一杯毒酒,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苏格拉底被处死了,他用自己的生命完成了他对法治的解读与宣言。他的死,成为人类法律近千年发展历程中,实施民主最惨痛的留影——苏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情况下,根据当时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形式处以死刑的。他的死为民主的司法制度留下了一个永久的污点与伤疤。

随着法治的发展和完善,苏格拉底的死不断地启发人们去思考:如何在保证司法民主的同时防止多数人造成的不公正?是不是要保有对法律虔诚的信仰而不分善法和恶法都一样遵循?在冲突的正义中该做出怎样的价值选择?

苏格拉底的死,对于法律的发展而言,更多是捍卫了民主精神和遵守法律的精神。而这样的精神正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法律条文可能有不公正的地方,法律体系可能有漏洞,但是这些都可以不断修订和完善,而维护法治的精神一旦丧失,那么法治社会就无从谈起。在这一点上,苏格拉底为全人类做出了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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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非理性一面 苏格拉底认为虽然如果城邦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你就不必遵从它们,但是如果你违反了城邦的法律,你仍然必须服从惩罚。苏格拉底就正是丝毫不差地这样做的,他感到有一种服从城邦的合法权威和城邦法律的义务,所以他十分自觉地接受了死刑,在临终前仍同朋友们讨论哲学问题。在时间到来时,他安详地喝下了毒酒,用自己的生命和哲学报答了祖国城邦,终年69岁。在苏格拉底一案中,一方是追求真理、舍身取义的伟大哲人,另一方则是以民主自由为标榜、被视为民主政治源头的雅典城邦。孰是孰非,谁善谁恶,不那么泾渭分明,感情上的取舍则成为一种痛苦的折磨,因而其悲剧色彩愈加彰显。

苏格拉底说:“我宁愿选择死也不愿婢膝地乞求比死还坏得多的苟且

偷生”。苏氏对死也不畏惧,因为他认为“灵魂不灭”或“灵魂转移”,人

死后可以到另一世界,即冥府,在那里,“充满希望”的新生又将开始。他

视死如归,最后临危不惧,饮鸩就刑。

在欧洲文化史上,他一直被看作是为追求真理而死的圣人,几乎与孔子在中国历史上所占的地位相同。多年来他被认为是反民主的、维护反动的奴隶主贵族利益的哲学家,近来已有人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

苏格拉底仍选择饮下毒堇汁而死,因为他认为逃亡只会进一步破坏雅典法律的权威,同时也是因为担心他逃亡后雅典将再没有好的导师可以教育人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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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法必依”的亲身实践者,即使法律存在错误,以自身信念贯彻法律的程序正义;

②、以身亡代价揭示了陪审团制度会受到舆论和主观意愿的影响,帮助后世对于次制度进行良性改造和成员筛选;

③、对于法律条文本身合理性指定判断,进一步推进法律体系的逻辑性正义和程序性正义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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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标准之所以复杂多样,关键是因为正义概念的历史性、阶级性和具体性。但是我们应该尊重一切国家权利机关制订公布的法律,正如罗尔斯所说的,“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也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当社会基本结构由现状判断是相对正义的,只要不正义的法律不超出此种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其具体的约束性。”(6)苏格拉底是超越时代的英雄,他是如此的大智大勇,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决不苟且偷生,即使死在法律的手中也不怨不尤。其死的重大意义是:也许法律会枉正错直,也许上帝会说恶法非法,但是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个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个法律也许要是千万个“苏格拉底”受冤枉,但只有在苏格拉底服从法律的基础上,雅典人民才能有法制的保障。他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法治和其所追求的价值目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彻底实行,必然要使实质正义作出一定的妥协,不应对法律抱有不切实际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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