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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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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9号令)第八、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 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 厂 (站)大坝安全的, 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 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 谎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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