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乐乐微博:怎样看待汪涵代言爱钱进p2p爆雷,汪涵会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网友提问:

怎样看待汪涵代言爱钱进p2p爆雷,汪涵会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优质回答:

汪涵作为明星代言人,究竟是否需要向投资人所称的承担责任呢?

首先,行政监督层面,我们认为,明星代言理财平台产品的,需要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注意义务。

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从这一点来看,不知道汪涵当时是否尝试入金投资以做到自身体验?

根据《广告法》第62条规定: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由此可见,当“爱钱进”平台被立案侦查后,如果汪涵在前期代言时未按照该规定履行注意义务的,可能会涉及到退还代言费和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其次,从刑事层面,我们认为,明星代言违法理财平台产品的,需要分情况看待。

如果明星既代言平台产品,又作为股东或者平台高管参与平台运营,由于其在该平台非法集资过程中作用较大,此类情况是需要该明星承担相应非法集资的相关刑事责任的。

而如果明星仅仅是合作代言,不参与公司经营或后期的相关理财收益的,那不能由此推断该明星有与违法平台存在违法“合意”,明星可能需要参与调查,并按照相关处罚退还或支付相关代言费、罚款等费用。

最后,从民事层面,我们认为,明星代言违法理财平台产品的,如果不存在明知违法故意代言的情况,一般不需要向投资人承担损失退赔责任。

其他网友观点

7月1日,P2P平台“爱钱进”因疑似爆雷而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曾经的代言人汪涵也突然登上热搜。

爱钱进背景

根据爱钱进官网资料,爱钱进系上海榕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于2014年5月6日上线,至今已运营6年。运营数据显示,爱钱进已累计撮合成交额2319.21亿,累计撮合交易笔数99084.04万,累计用户数1679万。

目前爱钱进逾期金额为66.29亿元左右,金额逾期率为27.01%,项目逾期率为22.58%。由于大量逾期金额不能兑付,爱钱进遭到了大量用户的投诉,为了加快投资人退出,爱钱进推出应急转让通道,如果投资人急需用钱,可以将自己的标的低价打折出售,可以加快资金回流的速度。

汪涵回应

事件出现后,大量网友开始在微博上声讨,给汪涵施加压力,甚至还有人去汪涵老婆杨乐乐微博下面留言,要求汪涵出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7月2日,汪涵对网友们的要求进行来回应:在2018年底代言已结束,对广大用户遭遇兑付困难感到痛心。无论问题是否发生在其代言合约期间,汪涵始终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此事,也在尽最大努力,联合相关部门,督促平台方解决问题。

明星是否对代言承担责任

在众多受损投资者看来,汪涵等代言明星也应当承担责任。有受骗网友表示:“当时都是看了汪涵的广告,相信汪涵才把钱放在涉事理财产品中,如今该理财App涉嫌诈骗,汪涵也有责任。”

其实近年来,明星代言的金融投资产品“暴雷”或负责人跑路的情况频繁发生,除汪涵代言的“爱钱进”暴雷外,王宝强代言的团贷网、佟大为代言的爱投资以及唐嫣和李湘等代言的e租宝都已经暴雷。那P2P产品暴雷,明星需要对其代言的产品承担责任吗?

关于代言明星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第56条有明确规定:”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或者代言的是生命健康类别的虚假广告时,在这两种情形下,代言人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言人对其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主应对发布的虚假广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代言人劳务报酬是否需要退回,还是要根据案子在法院最终判决后才能决定,对于一些高收益的产品,在投资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其中面临的风险,慎重投资!

以上是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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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观点

明星代言非法集资案真的可能涉嫌犯罪。如果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明星虚假代言或明知非法集资扔代言,对其起到帮助作用,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等,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所以如果明星虚假代言,或者主观明知,那么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或者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明星代言即使不构成犯罪,以目前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实践,不构成犯罪的业务员也要退出提成、佣金等非法所得,明星代言,非法集资公司会支出一大笔费用,本来资金都不够兑付集资参与人的,这么一大笔费用肯定要追回的,所以明星牵扯到非法集资案件,最好就是把所得退出,避免牵涉到更大的责任。

其他网友观点

7月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P2P”,爱钱进因为疑似爆雷成为舆论所关注的焦点。

其实,早在2019年3月,就有投资者发现爱钱进平台转入,转出缓慢。

7月1号,爱钱进被北京警方立案侦查,据统计大约有超过10万的投资者受骗,涉案金额超过100亿人民币,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

由于汪涵是爱钱进的代言人,所以有人在微博底下喊话,希望汪涵能够站出来为大家发声。有些被欺骗的投资者索性拿起横幅,要求汪涵站出来归还投资者的血汗钱。

其实汪涵并不是P2P平台代言爆雷的第一人。2015年张铁林就曾经代言过鑫琦资产,这款产品一年后消失,涉案金额金额超过19亿。

爱钱进还曾把广告植入到了《老九门》《欢乐颂》《长安十二时辰》,《醉玲珑》,《楚乔传》等热门电视剧中,也因此取信了一大批投资者。

虽然汪涵代言了爱钱进,但根据律师的说法。一般情况下因广告主非法经营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代言人不承担责任,所以汪涵和刘国梁担责的可能性并不大。

其他网友观点

从法律角度,事件需要分两个部分划定:

1、爱钱进到底有没有欺诈,如果有欺诈将面临刑事制裁、行政监管、民事索赔三方面追责。如果没有欺诈,则只能清算该公司既有资产乃至破产。

2、明星代言,有无虚假广告宣传,有无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就金融产品而言,代言人并无义务也无必要进行金融产品的合规性审查),也就是说只需要看有没有虚假宣传。

目前的情况看来,爱钱进是合规产品,而且之前也一直良性运作,是刻意诈骗的可能性较低,很有可能只会定性为经营不善无法兑付之类,最多也只是被清算。

而像汪涵这样的大咖,显然有自己的专业法律顾问,相信早就规避了相关的法律红线。因此个人相信,此次事件,从法律角度,汪涵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虽然说法律责任没有,但是不得不说,这对他个人的声誉而言不是什么好事,负面影响肯定是有的。

其他网友观点

首先。从法律上来讲,汪涵基本不会负法律责任。甚至很多代言合同都有如果产品出事,汪涵还能向产品追责。但是从情理和道义上汪涵至少应该出来做个说明,哪儿怕是道歉都至少是一个态度。

最怕的就是明星代言产品,金额太高,负责任成本太低。所以他们把代言看成是敛财的手段。毫无底线的为自己都不了解好不好的东西做代言。其实产品为什么请明星做广告。看中的就是明星的公众信服力。但如果明星滥用自己的人品,只能说这个产业链会越来越差。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怎样看待汪涵代言爱钱进p2p爆雷,汪涵会负怎样的法律责任?】的分享,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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