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变更审核审批程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出台了《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大理经开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往往规模大,涉及面广,加上基础性、公益性的特点,群众的关注度较高,其长期以来存在的因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更是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已成为需要重点加以解决的问题,为此出台的《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分总则、工程设计变更分类、变更审批及其他四部分内容组成,凡在经开区管辖区域内,利用政府性投资或以BT、PPP、BOT等方式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其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设计变更管理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为方便统筹协调管理,将经开区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分为A(零星变更)、B(普通变更)、C(一般变更)、D(重大变更)四类,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管理,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无论何类变更,各部门各环节要抓紧进行,变更时间不得超过14天,对未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变更内容,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对有违反变更程序属A类、B类工程设计的主管部门,由经开区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反变更属C类、D类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谢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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