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申请表(《员工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丨劳动法有说法)

员工入职申请表

■文 衣龙飞 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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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要承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惩罚。但很多单位在招聘录用员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使得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其它类似的文书,如入职登记表、录用函、聘任协议等等,这些文书能否被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呢?在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笔者从近几年上千法院判决文书中精选数篇,为读者深入解读,希望对用人单位防控劳务风险有所帮助。
案例简介
       池某于2017年1月5日进入四川成都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上班,在入职时填写了《员工入职申请表》,并签订了一份保密承诺书。在《员工入职申请表》上载明入职部门为财务部,岗位为财务助理,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3000元/月(含社保补贴500元),试用期满3500元/月(含社保补贴500元),合同期为一年。2017年5月18日,池某以地产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离职,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2017年6月13日,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地产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532元,以及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
2017年8月17日,仲裁裁决地产公司支付池某二倍工资差额10532元,经济补偿金1858元,加班工资747.13元。地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地产与池某签署的《员工入职申请表》,是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其中包括了工作岗位、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且双方按该内容实际进行了履行,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地产公司主张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0532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池某认为,《员工入职申请表》仅表示本人到地产公司应聘对以后的工作部门和岗位的期望,虽具有证明一定劳动关系的内容,但不具备劳动合同应有的内容,因此,只能视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地产公司无需支付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32元。
裁判要旨

      《员工入职申请表》载明了工作岗位、劳动期限、工资报酬等内容,双方亦是按照《员工入职申请表》所载明的内容履行,地产公司也履行了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由于用人单位与员工池成莲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员工入职申请表》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故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池成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员工入职申请表》能否视同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何为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在上一案例中,笔者已明确过,所谓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名为“劳动合同”的文件一定就是劳动合同,名非“劳动合同”的就不是劳动合同,关键还是在于其内容如何。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与员工签署的《员工入职申请表》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那这一《员工入职申请表》能否被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是由其内容决定的。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员工入职申请表》载明了工作岗位、劳动期限、工资报酬等内容,而且双方亦是按照《员工入职申请表》所载明的内容履行,员工入职表中岗位从事具体工作,用人单位也按表中约定报酬履行了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应当说,《员工入职申请表》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所以,最终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观点,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在最高院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典型案例中,也对《劳动合同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予以双倍工资惩罚的立法目的予以分析和说明。也即《劳动合同法》增设二倍工资的惩罚,其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所以,对于确故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进行惩罚,但也要防止存在“不当得利”心理的员工,利用用人单位非故意未签订名为“劳动合同”文件而进行“劳动碰磁”行为。
       对于以上《劳动合同法》二倍罚则的立法目的,各地法院也实践中进行总结,并出台了一些规范,比如在本案发生的四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中第二十条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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