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证明(父母一方私自进行的亲子鉴定,能证明亲子关系吗?)

亲子关系证明

如何摧毁一个家庭?
古有滴血认亲,今有亲子鉴定。
 
“你要是不这么做,就等于毁了我的家!”亲子鉴定中心的某间办公室传出撕心裂肺的哭喊。鉴定师刚向这对男女宣告完鉴定结果为亲生子女,才得知这名男子只是女子的情人,而她的丈夫已经预约好了下周的亲子鉴定。女子的丈夫对其百般呵护,而她的不珍惜导致其只能在鉴定中心苦苦央求鉴定师帮忙隐瞒事实,令人唏嘘。
 
所谓亲子鉴定,即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有亲子关系。
 
一般来说,母子关系以分娩事实即为确定,需要进行亲子鉴定的,往往是不知是否“被绿”的爸爸们…..
 
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但是也有例外。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了例外的“推定规则”,即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若无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反之亦然。
 
但该推定规则中所规定的亲子鉴定,其标准应当达到足够使裁判者确信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而一方在向法院起诉前,往往选择私自带子女先进行鉴定,这仿佛是当下社会约定俗成的选择,个中原因不言而喻。

那么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便私自带子女进行亲子鉴定,所得结果能否成为确认亲子关系的依据,是人们最关心的话题。
 
换句话说,父母一方并不知情的亲子鉴定,能作为必要证据而适用推定规则吗?

为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针对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所规定的“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正式提出观点:一方私自带子女去做亲子鉴定,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诉讼中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因无法确定一方私自鉴定的采样是否真实,法院不宜适用本条的推定规则。

与上述观点相同,在(2014)大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中,大丰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所提供的亲子鉴定检验报告书是通过其私自交予鉴定机构的送检材料所得出的,且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其与婚生子女刘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诉讼中被告方虽然拒绝做亲子鉴定,但因无法确定原告私自鉴定时所提供的采样是否真实,故不宜适用推定规则推定二人婚生子女刘某某与刘某无亲子关系,对原告提供的亲子鉴定结果不予采纳。
 
显而易见,在实务中,仅凭一方私自带子女做亲子鉴定所得到的结果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
 
其原因在于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要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使裁判者相信确有其事并不容易,仅靠一份真实性不清的送检材料以及私自进行的亲子鉴定,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达到向被告转移举证责任的目的。
 

从另一个层面分析,一方私自带子女做亲子鉴定并非完全无意义。鉴定报告可使其内心确认并决定是否提出亲子关系诉讼,并着手全面搜寻相关可印证其报告真实性的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虽然其无法作为必要证据适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推定规则,但可以一定程度上动摇法官,影响法官心证。
 
但就目前来说,一方私自带子女进行亲子鉴定,不宜适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推定规则。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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