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2016年9月1日新《环评法》实施以来,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正式变更为登记备案制,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如何实施备案,却让环保部门一头雾水。2016年11月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由环保部公布,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样以来,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备案操作无章可循的日子也将正式结束。
那么,哪些项目需要登记备案?各级环保部门在落实登记备案制度中各自的职责又是什么?建设单位应当如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备案的建设单位环保部门又该如何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制度的行为和对违反环评审批制度的行为在处理上有何区别?对于这些疑问,《办法》都一一给出了答案。

一、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登记备案?
《办法》第二条、第十条和第二十条分别规定,《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按照《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备案的建设项目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而对于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则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各级环保部门在落实登记备案管理中有哪些职责?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应当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的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的地址链接信息。同时,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三、建设单位应当如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应主要履行以下三个步骤:(一)填备案;(二)做承诺;(三)看结果。

也就是说,建设单位首先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同时,应当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看到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编号和回执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也就完成了。

建设单位在实施上述步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一)认真查阅、核对《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备案回执。(三)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四、环保部门对于登记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如何实施监督管理?
(一)强化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级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要求,将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开展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以及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环保部门将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

(二)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办法》规定,登记备案完成后,县级环保部门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有环境影响登记表弄虚作假、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举报,环保部门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对建设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行为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立诚信机制。《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五、对违反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制度的行为和对违反环评审批制度的行为在处理上有何区别?
无论是环评审批制度还是登记备案制度都是我国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上述两个制度的处理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一)违法的“行为”不同。违反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制度的行为是“建设”行为,而违反环评审批制度的行为是“未备案”行为。
(二)违法行为的开始时间不同。违反环评审批制度行为的出现时间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一旦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违法行为即已开始;而违反环评审批制度行为的开始时间是项目投入生产运营,一旦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营,该违法行为即已开始。
(三)罚款数额不同。对于违反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制度的行为,依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而对于违反环评审批制度的行为,根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连艳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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