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国家教育部审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890年的泉州培英女校,1952年更名为泉州女子师范学校,1955年改名为泉州幼儿师范学校,学校定位为幼儿教师教育,是全国最早独立设置的幼儿师范学校之一;2005 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泉州儿童发展职业学院, 2011 年经教育部批准建立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学校办学至今已有125年历史,校友遍及世界各地。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海上丝绸之路先行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以发展为主题,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办学水平、办学效益和培养高素质人才为目标,充分发挥百年老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的功能,积极主动为国家和地方培养培训高素质幼儿园、小学师资等专业人才,力争把学校建成高水平幼高专特色名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管理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实现学校持续、健康、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泉州幼高专。
英文名称:QUANZHOU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英语缩写:QPEC。
学校网址:www.qzygz.net。学校邮编:362000。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嘉祥路801号。
第三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统筹规划,科学发展,把学校建成高水平幼高专特色名校。
第四条 办学定位:立足泉州,面向福建、辐射全国及东南亚,以培养高素质的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教师为主,凸显幼儿师范教育特色,将学校建设成我省高素质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基地和学前教育信息推广、服务中心。
第五条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适应我国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教育基础理论和教学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能力强,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反思能力,一专多能的专科层次的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教师。
第六条 管理体制: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
第七条 校训:自强进取,树己树人。
第二章 举办者、管理者与学校
第八条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由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专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福建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管理者的领导与监督。举办者和管理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学校发展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选任、管理学校党委和行政负责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制定政策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三)按照国家标准拨付生均经费,保障办学经费来源,保证办学资金逐步增长。
(四)协助学校建立校外实训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五)依法对受教育者进行规范管理及学业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奖励分配方案,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职后培训及社会服务活动。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基地。
(十一)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二)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三)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四)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资金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五)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遵守学校章程。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向受教育者公开必要的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成立“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为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通过制订理事会章程,明确理事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和职能。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开展活动,行使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统一领导权。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上述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按照《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研究和处理上述规定的有关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的最高机构。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
(二)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副高职称以上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三)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并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四)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五)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校科研信息中心,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以及教育科研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评定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并组织指导和推荐申报上级重大科研课题;
(三)评定学校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学术奖项和经费资助;
(四)评定、审议、鉴定各级各类科研成果,推荐和申报上级科研奖项;
(五)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筹划、组织、指导各类学术活动;
(六)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七)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八)审议学校专业研究所的设置和评估方案;
(九)营造学术氛围,监督学术风气,受理学术争议;
(十)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或者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四节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和教学评估等进行审议、指导并提供咨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由教务处正副处长、系(部)分管教学副主任组成的教学工作指导机构。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和教学工作计划、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及教学运行、教学管理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实习、教学工作评估等工作给予指导,并提供咨询。
(三)组织开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等专题调研。
(四)推荐或评审各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及教学奖项。审定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并向上一级进行推荐。
(五)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
第五节 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机关、系(部)设立二级工会。
学校工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讨论需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章 系(部)
第二十八条 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系(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本系(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实习及教育教学改革的计划和措施。
(五)督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教育和管理本系学生,提出学生奖惩的意见。
(六)支配和管理学校划拨的经费及校系协作项目经费,管理本系(部)资产及其它各项资金。
(七)推荐系(部)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八)在学校核定编制内,提出本系(部)教职员工的调入与调出计划。
(九)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文化传承和创新提供服务。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主任主持系(部)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学校党委、行政和系(部)的各项规定。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目标、办学规划和办学模式。
(三)执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四)主持系(部)务会及全体教职工会议。
(五)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师资培养、专业建设、人才引进、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对外学术交流等工作。
(六)与系(部)党总支书记协商制定并落实副主任和教研室主任等岗位任期目标管理责任。
(七)主持对系(部)教师和教辅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
(八)完成学校党委、行政安排和布置的其它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系(部)党组织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决议和决定。
(三)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不断优化党支部设置,扩大覆盖面,改进和创新党支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五)领导本单位的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系(部)学生教育与管理。
(六)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一条 系(部)党组织书记主持系(部)党组织的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系(部)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必须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具体议事范围为:
(一)制订系(部)党政年度工作计划、贯彻学校党政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总结。
(二)研究系(部)专业设置和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教学改革、教研科研和实施质量工程等问题。
(三)研究招生、就业、班主任和导师的选聘、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推荐系(部)干部人选,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进出、奖惩、调整和外出进修等问题。
(五)研究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的使用和教学设备购置等问题,通报经费收支等情况。
(六)推荐校级及以上评优、表彰的师生员工人选。
(七)研究安全稳定工作。
(八)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九)研究本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组织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其他应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第三十三条 系(部)二级工会在系(部)党组织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系(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三十四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同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历、非学历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服务体系。
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发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的合作办学。
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
第三十五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制定教学课程标准、教学活动设计、自主选择和编写大专教材,并依据课程标准和教学活动设计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通过课堂教学、教育(专业)实习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军事训练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和教育。
加强和改进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以及社会实践等途径,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十七条 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着眼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推动内涵式发展。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
学校有计划地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学校有计划地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
学校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置教育类、广播影视类、旅游类等专业门类,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师教育的特点,科学合理地优化专业结构,依法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经系(部)论证,校系专业建设委员会、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商讨与论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以专业建设为核心,强化校地融合,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形成以示范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四十一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师专业水平,推动产学研合作,为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科学研究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知识产权的制度,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不断完善科研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奖励机制,配置课题经费,设立科研优秀成果奖,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办好校刊《儿童发展研究》,宣传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研究的实践经验。大力推广和转化教科研成果。
第四十六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科研活动,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立足本职工作,深入研究和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面向社会办学,服务社会发展。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推动教改,促进科研,互惠共赢”的原则,依法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发展提供服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创新社会服务模式是学校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重要举措。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服务福建学前教育的事业发展;建设文化平台,服务泉州东亚文化之都的繁荣发展;建设辐射平台,服务现代职业教育的体系构建;建设示范窗口,服务闽台学前教育的交流合作;完善工作机制,服务学校社会职能的改革创新。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学校对在编人员依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非在编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岗位职务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岗位人员分别实行相应的岗位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除了享受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坚持育人为本,为人师表。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工作的考核与监督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及科研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的依据。
对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以及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员工申诉与仲裁机构,完善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三)根据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
(四)依法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对于违纪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除依法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的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关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刻苦学习、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申诉与仲裁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以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后勤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引进资金和项目。
学校制定社会捐赠工作实施细则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
社会捐赠资金纳入学校专户。捐赠项目启动后,根据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学校制订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任务书,学校各有关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同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学校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或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竣工等情况信息要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对经费使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规范内部运行机制,接受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档案机构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建立档案、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百年历史档案的整理。
第七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深入进行后勤社会化改革,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办学活动和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后勤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图案。
学校徽章为题有“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的校徽为红底白字,学生的校徽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歌是《泉州幼高专之歌》,作词、作曲:集体。
第七十五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1月24日为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遵照有关法律对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等申请商标保护,相关标识的使用严格遵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法人代表签字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八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章程的有关条款制订或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
学校各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如有不一致,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