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范本(解雇为什么这样难?说一说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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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的是以下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体的,咱们一款款分说。总有一款适合你,或者款款都适合。按以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重要的事说三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看仔细看仔细,木有第三十九条,木有第三十九条,木有第三十九条。所有,按第三十九条解雇员工,木有经济补偿。老板好喜欢。HR呢?难。难成啥样,且听分解。
第一款:(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细细品品这款,难!!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能重复使用,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者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本来试用期呀试用期,就好似找男女朋友,合就过,就结婚,不合就分手。但,想多了。本来应当“试用期内可以无因解除”,但劳动法律却做出了相反的规定,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不容易了。首先,企业要有录用条件,光这个中小企业就说:臣妾做不到啊!一般没有录用条件或者虽有录用条件,但未送达在文件盒里面,这样一来录用条件对劳动者木有约束力。第二,有些录用条件是客观上很难用证据证明的,比如企业文化认同度,同事之间合作能力,沟通能力等,短期内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上述两个要件事实,难!毕竟咱HR不是刑警,不是国安,也不太懂,懂也不太可能时时刻刻记着干啥都收集整理证据。咱的目的是盈利赚钱啊!
第二款:(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有规章制度吗?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吗?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了吗?这是规章制度生效的灵魂三问。法律附下。
《劳动合同法》第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有了生效的规章制度,还要判断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严重,如何叫严重,考验着每一位HR的能力甚至“灵力”。一周三次迟到,严重不?一月三次迟到,严重不?迟到10分钟与迟到半小时有区别不?何谓不服众领导指挥?何谓不团结同事?何谓自由散漫?
更何况“啥叫严重”,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审查时,与企业HR看法观点往往大相径庭,用人单位适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第三款(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职”是啥?没“职”何谈失“职”?何谓严重?何谓重大,三百,三万,三十万?损害,你可有发票证明,折旧有计吗?行业七十二,企业大中小,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就千差万别。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均没有做出规定,即使规定了也不一定合理。所以裁审中用人单位用严重失职解除成功的案例极少。HR这可不是美丽的错误,还是躲远点。
第四款(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HR亲,如何证明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这是一件十分困难事,我们都要好好想想。HR不是公安,无调查取证权,只要劳动者否认就很难证明兼职之事实。想24小时窥探、跟踪、录影? HR,打份工哈,省省吧,小命要紧。即使兼职之事实能够证明,然后呢?继续证明劳动者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且这个影响是严重的。啥为严重?可有规定?规定合理,仲审认同?全日制上班,然后下班或节假日或平时晚上:餐厅跑堂、开滴滴、送外卖、跑腿一族、写网络小说、开公众号、抖音网红、直播带货,,,,不要太多。这年头号称:斜杠青年光荣啊。

图片来自网络,著名斜杠青年“牙医兼恋爱顾问”
第五款:(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如假学历,假技能证书,假职业资格证书,这个解除比较靠谱。官方查询也比较容易。但乘人之危、胁迫实践中用人单位很难举证。真有,当时咋不报警呢?!
第六款:(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可不是指拘留啊。什么卖淫/嫖娼/赌博被行政拘留的,可不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更复杂不说了)。HR亲,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漫长的,一般情况下要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这样一来用人单位拿到生效刑事判决书怕是一两年都过去了。木有判决书就解除,就是违法解除啊!当然,卖淫/嫖娼/赌博被行政拘留,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你可能写到规章制度中去。
最后,新东西要学习:
1、《民法典》来了,从法典的规定来看: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用人单位可以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链接:《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9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践行。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进裁判文书,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从这个角度来说,HR大有文章可作。

就到这,有时间再谈,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谓无过错解除: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劳动合同解除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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