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文 | 杨会霞,陕西省洛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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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用人单位要提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如何操作才不违法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情形
(一)劳动者无过错解除、终止
1、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6、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二)劳动者有过错解除情形
1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18、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9、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0、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1、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符合第2、3、4项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工资数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5、6、7、8项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2-8项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二)劳动合同解除后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符合第1-15项情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不依照以上所列举条件和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程序,基于第1-21项情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均为合法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四、因劳动者存在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追偿权。
(一)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
符合17-21项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该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三条规定。]
(二)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的,应支付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赔偿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赔偿原用人单位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五、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的处理方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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