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费怎么算
在当前的员工工资结构中,福利费无疑是公司及员工关注的焦点,也是检验一公司是否正规的标准之一,尽管国家和地方出台了许多的相关规定,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够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员工也会因为时效的问题不能够及时完全的享受自己的权利,为此公司应当意识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风险,而员工也应当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福利的范围一般包括防暑降温费、取暖费、中班及夜班津贴、高温津贴等,不同的地区有各自相关的规定。
本文以天津市的取暖费为例抛砖引玉,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天津市取暖费概况
天津市取暖费共分为三个方面: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其中冬季取暖补贴自1980年开始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和集中供热采暖补贴自2000年开始发放。而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发放主体一般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企业参照自行制定补助办法,即并不强制要求公司发放该笔费用,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制度。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具有依法为员工发放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的义务。
二、天津市取暖费发放的几个问题1、取暖期间:
每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明年的三月十五日。
2、发放条件:
冬季取暖补贴:入职满一年(不满一年但在取暖期间内满一年的按日期比例进行折算)
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没有入职满一年的规定,原则上只要员工取暖期间在公司工作即发放。
3、发放方式: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一次性发放还是按月发放,但原则上为一次性发放。
4、发放时间: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取暖期前发放还是取暖期后发放,但退休人员的发放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1月份,故建议公司在每年11月份一次性发放,但考虑到有些员工会在取暖期间离职,则公司也可以选择在取暖期后一次性发放。
5、讼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据此,劳动者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提起仲裁之日前一年内的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但实践中也有判例支持超出一年期限的未付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1民终3387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1民终3391号。因此员工在主张自己权利时可以一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内全部应得的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三、天津市取暖费金额变迁
鉴于取暖费标准属于变动比较多的福利,因此实务中在发放前应注意是否有金额、发放范围等方面的变动。
作者:实习律师 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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