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徐赟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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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的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规定并未规定,曾经取得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之后许可证失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由地方自行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领取施工许可并开工
(一)未按期领取施工许可或开工,工程规划许可过期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有效期的规定。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系在各地方的法规中规定,比如: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满六个月仍未开工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开工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资源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每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通过上述三个地方的条例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实有有效期,但是各地的有效期并不相同,建设单位必须在有效期内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期限有6个月、1年、2年,亦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开工期限为准,亦或者申请延期后的期限。该期限的效果在于,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的,则无一例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将失效,建设单位无法再据此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领取施工许可但又自行废止的,工程规划许可并不失效
施工许可证取得后,也并非一直有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此,施工许可证也有有效期,也有可能自行废止。
考虑到规定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旨,应在于工程真正开工而非领取一张施工许可证,比如上海地区的规定。因此,即使施工许可证废止的,但只要工程仍满足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可以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也不会导致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失效。但是如果过了条例规定的期限,工程规划许可证仍将失效,建设单位仍无法再据此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失效与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比较
两种情形发生的背景不同。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意味着建筑设计方案等未通过,还不满足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条件,而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效的,则表明其已经符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条件,只是在其有效期内,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失效。但是,两种情形发生后的效果接近。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等同于没有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顾名思义,也是没有取得许可证。
因此,无论失效还是未取得,若要工程继续开展,必须进行申请,只是因为发生的背景不同,彼此需要付出的程度可能不同。
三、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后,未重新取得的,施工合同无效
如前司法解释所述,没有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实践中存在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却未申请到施工许可证或者领取到了施工许可证但并未施工。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鉴于,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与未取得该证的效果接近,故司法实践中,仍认为施工合同也无效。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中,永邦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一年,但工程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2013年1月10日,永邦公司与华居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永邦公司因工期问题起诉华居公司,同时华居公司也因为工程款拖延反诉永邦公司。案件审理期间,二审法院认为许可证失效与未取得许可证在法律后果上并无不同。
本案中,永邦公司在开工建设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已过有效期,故永邦公司的建设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华居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良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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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赟琪 律师
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上海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干事,并曾在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徐赟琪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建设工程及基础设施、房地产,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公司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等。
执业以来,徐赟琪律师在最高院、山东高院、苏州中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等法院和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代理了众多诉讼及仲裁案件,并曾为建设工程领域多家公司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