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备受社会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8月27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向大会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审稿中的一个新变化是,赡养老人的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由此前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四项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增至五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那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对于居民收入的影响是什么?增加赡养老人的支出税前扣除的影响是什么?
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增加扣除项呢?
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对单个居民收入的影响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1980年我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5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这时候个人起征税的对象主要是高收入人群;2005年我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30.3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600元;2007年我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77.7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000元;2011年我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37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见表1)可见自2005年起,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与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有一定的关联性。据统计,2016年我国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630.1元。联系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成为必然趋势。
表1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对单个居民收入的影响
年份 | 月平均工资(元) |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元) |
1980 | 63.5 | 800 |
2005 | 1530.3 | 1600 |
2007 | 2077.7 | 2000 |
2011 | 3537 | 3500 |
2018 | 5630.1 | 5000 |
根据几位人大代表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建议起征点,预计未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金额将提高至5000元。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升至5000元,则每月个人应纳税将减少45元,每年将少缴540元的税。
从事实上看,提高个税起征点到5000元左右仍将覆盖较多纳税人群,对居民民收入的提高并没有太明显的作用,而增加个人所得税扣除项却对居民收入却有较为重要的影响。
二、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背景与意义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于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个人所得税的设立目标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最重要的部分,不仅直接关系到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大小,而且会间接影响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税率层级。
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度为每人每月800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分类课税模式的建立,1993年我国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行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个人所得税针对不同所得项目界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但是,此后20多年,纳税人个人所得的来源不再限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项目呈现工资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经营性所得和转移性所得多元化态势,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日益上涨的基尼系数反映出我国贫富差距日益增大。
虽然我国在2005年后,对费用扣除进行三次修改,但是修改的内容只是对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度进行不同程度的上调,对其他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没有做出任何调整,不能满足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再分配的要求。
除分类征收模式限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在制度和框架设计上仍存在诸多问题:费用扣除没考虑家庭和人口因素不能体现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原则,家庭必要开支未纳入费用扣除的范围反映费用扣除范围过窄,费用扣除不能反映物价和居民消费指数的变化体现费用扣除额度的僵化。费用扣除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并逐步完善税前扣除为改革目标,同时提高个税起征点。
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有利于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完善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贯彻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原则,保障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横向和纵向公平。扩大费用扣除范围和在费用扣除中引入家庭因素切实地贯彻个人所得税按照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征税的原则。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和必要生活开支纳入费用扣除范围能够降低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保障低收入群体的最低生活标准,维护社会和经济的稳定。
三、加大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的扣除力度目前,赡养老人的医疗支出、教育支出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已经成为家庭开支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应将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和住房贷款利息等居民必要开支,设置特别费用扣除项目,缓解居民看病就医难、买房住房难、上学读书难的难题。
(一)赡养老人的医疗费用的扣除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允许纳税人将全部医疗支出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日本除对医疗保险费用进行扣除外,还允许纳税人在一定额度扣除个人医疗费用。
我国虽然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允许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基本医疗保险,但是随着医疗保健支出的逐年增长,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涵盖纳税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应当扩大医疗费用扣除的范围,将纳税人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在一定限度内扣除,将纳税人无收入能力的家庭成员(如被抚养儿童,残障人士,超过年龄限额的老人)的医疗费用允许纳入纳税人费用扣除范围,设置最高扣除限额,允许当年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二)教育费用的扣除
教育费用扣除只限于正常教育支出,不包括课外辅导费、选校择校费等额外非正常教育支出,我国在高中前的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费用不考虑费用扣除,对高中教育费用和全日制高等教育在我国采取收费制,在个人所得税特殊费用扣除中引入教育费用的扣除有利于缓解低收入家庭教育支出的负担,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5年教育支出占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12%,纳税人可根据所持有的教育费用所缴纳的原始凭证据实扣除。
(三)住房费用的扣除
目前,我国城镇房价居高不下,对于普通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房奴”表明购房对城镇居民带来的生活压力。虽然现行个人所得税允许住房公积金在税前扣除,但是住房公积金存在社会普及率低,缴存比率不足的问题,不能满足纳税人购买住房的实际需求。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特殊费用扣除项目中引入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允许纳税人将购买第一套用于居住的普通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对于超过普通住宅规模的豪华住宅,也只按照普通住宅的利息支出予以扣除,对于纳税人够买多套住房或购买的住房用于非居住外其他目的,发生的利息支出费用一律不允许扣除。
表2 2013年至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医疗、教育和住房支出 (金额:元)
资料来源:《2016年国家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
最后,根据2013年至2016年城镇居民的支出结构对上述各类特殊费用扣除进行量化。如上表所示,城镇居民2013年至2016年的人均医疗、教育和住房支出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以2016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医疗、教育和住房支出为例,假设一般家庭夫妻两人需要赡养父母4人,抚养未成年子女1人,属于四个老人、夫妻二人和一个子女的传统家庭模式,2016年夫妻两人各自需要负担的人口数为3.5人,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医疗费用为1381.06元,2016年夫妻人均负担家庭医疗费用=1381.06元*3.5人=4833.71元。2016年夫妻共负担孩子的教育费用为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教育费用899.80元,夫妻各自负担孩子教育费用的50%=899.80元*50%=499.90元。2016年夫妻各自负担的住房费用为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住房贷款利息支出590.49元。
综上所述,经过估算,2016年一般家庭(四个老人,夫妻二人和一个孩子)夫妻各自负担家庭赡养老人的医疗支出、教育和住房费用=4833.71元+499.90元+590.49元=5924.10元。纳税人的收入汇总后扣除医疗、教育和住房的特殊项目费用5924.10元将是较大一笔收入。
因此,未来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当中需尽量考虑中国国情与现状,除了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用力之外也需要在扣除项上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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