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离世向家庭带来的不仅仅是悲痛,如果生前未进行或进行了不当的财产处置,对于多子女家庭来说,可能会向曾经与睦的家庭造成不必备的困扰,甚至因此闹上法庭。
案例回顾
前段时间,找到“帮传承”律师进行咨询的王女士一家,家中有朋友姐妹五人,四个女宝宝壹个男生。
王女士的妈妈在上个月因病去世,父亲在姐弟年幼时便已经离世,家中大姐也在几年前因病去世。如今,王女士姐弟几人想将老人的遗产进行分配。妈妈在去世前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名下两套房产进行了分割。两居室的产权房,留向姐妹四人共同继承,大姐的份额由大姐的孩子代位继承;另一套一居室的公租房,妈妈希望留向自己专属的儿子来继承。
在对妈妈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时候,王女士的弟弟发现,由于自己名下拥有房产,无法办理变更承租人的手续。如此一来,姐弟几人陷入继承困境,不知该怎么继承父母留下的这份遗产?
律师解答
针对王女士的咨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单人合法财产。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和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承租房不是单人财产,不得继承。因此律师提议王女士一家,在全部继承人可以坐下来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一致,继承人之间可另行签订一份遗产分配协议,然后根据协议对遗产进行相应份额的继承,这样做同样合法、有效。
律师提示
不管姐弟几人打算怎么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都将面临弟弟因条件不符,无法变更承租人的窘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与《加强公租房承租人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变更条件:
(一)承租人和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标准变更租赁户名的;
(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标准变更租赁户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标准变更租赁户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标准变更租赁户名的。
根据王女士家的全面情况,妈妈留下的公租房,弟弟不符合承租条件,所以妈妈订立的遗嘱无法履行,也许面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
提议您在订立遗嘱时,联系专业律师,以便根据您财产的真正情况,帮您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助您完成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