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深圳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
(一)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1、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未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应提供本人书面声明;
(4)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但母亲信息无法提供或无法核实的,需提交新生儿与父亲亲子鉴定证明;
(5)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6)原分娩机构已停止签发职能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2、受理单位: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产科医院(产科)。
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联系电话
深圳市人民医院罗湖区东门北路1017号25533018-2063
罗湖区妇幼保健院罗湖区太白路号25800133
罗湖区人民医院罗湖区友谊路47号25650005-3636
深圳武警医院罗湖区红岗路1029号82699695
深圳流花医院罗湖区春风路2069号82140355
深圳仁康医院罗湖区草埔吓屋村8号综合楼25671995
深圳博爱医院罗湖区红岭中路2056号25890396-212
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罗湖区深南东路2097号88808888-3528
(二)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1、原则上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出生医学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未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应提供本人书面声明;
(4)助产机构外分娩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及亲子关系声明;
(5)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但母亲信息无法提供或无法核实的,需提交新生儿与父亲亲子鉴定证明;
(6)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受理单位:罗湖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咨询电话:25800133。
温馨提示:非产科医院无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希望广大群众到合法的产科机构住院分娩。对于在特殊情况下生下的新生儿,建议立即报警,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应证明,便于日后申请办理证件。
我在内黄妇幼保健院出生的婴儿,出生证明的名字是和母亲姓,现在和父亲姓的话,户口没上,姓名好改吗?
- 到保健院申请改
拿着同市的人民医院出据的出生医学记录是不是就可以到妇幼保健院办出生证明了?办理时办证人员会不会打电
- 拿着同市的人民医院出据的出生医学记录是不是就可以到妇幼保健院办出生证明了?办理时办证人员会不会打电话求证什么的程序?
- 应该可以。但具体情况、手续之内的问题可以向当地妇幼保健院进行咨询。
上饶妇幼保健院没准生证给打出生证明吗
- 听说上饶好多医院没结婚证,生小孩不开出生证明,妇幼保健院是这样的吗??
- 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江西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江西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事务。 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第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签发机构向本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发放制度,省卫生厅每年按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申领计划(附表 1)确定各设区市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数量,申领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本设区市上一年度妇幼卫生年报活产数的120%。 (一)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附表 2),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二)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附表 3),到设区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三)设区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设区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到省优生优育协会办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数量原则上按照年度、季度计划执行。设区市申领数量超出计划,市卫生局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超计划原因。省卫生厅根据超计划原因和向卫生部增订情况等确定增加发放数量。 第八条 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建立发放登记制度,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证件的出入库登记制度、签发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年度统计报告制度,设区市卫生局每年 3月10日前向省卫生厅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附表4)。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指定人员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证章分开管理,管理人员名单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市、区)卫生局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发放给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查,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一条 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余下全文
我在内黄妇幼保健院出生的婴儿,出生证明的名字是和母亲姓,现在和父亲姓的话,户口没上,姓名好改吗?
- 到保健院申请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