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的基本原则和资管机构
1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
2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 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
3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 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
5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
增值税上的资管机构是指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增值税管理人的列举范围和资管产品监管部门列举的资管机构不完全一样。这样可能带来的问题是,部分监管机构认可的资管产品管理人没有在财税【2017】56号文列举的机构名单中,税务机关不一定认可其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3%的简易计税。《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2018年1月24日 保监会令〔2018〕1号)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等资金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从该条款的规定来判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已经通过部门规章正式认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属于金融机构,而且包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和其他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但是在增值税上,财税【2017】56号文列举的保险资管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但是并未包含其子公司,增值税上所称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虽然没有明确界定,但是普遍理解对应的应是监管政策中的其他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中国财税浪子提醒: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合称为管理费。管理费收取的前提是基于资产管理机构向委托人提供了资产管理服务这样的金融服务。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说,这种金融服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资产管理人(金融机构)在履行这些职责时,肯定会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需要就自身的服务向委托人(资管产品)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受托管理的不同财产,由于投资成果不同,还会结合投资效果收取一定的业绩回报。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本质上都属于资产管理服务,其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信托报酬、业绩报酬都需要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