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付汇代扣代缴规定?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境外付汇代扣代缴规定如下:
代扣代缴范围:在境外支付与境内有关的所得,包括劳务费、稿费、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费、财产转让收益、偶然所得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方式: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内从事劳务供应或提供其他应税服务,应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服务接受方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服务接受方为境内企业或个人,境外企业或个人应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税款:境外企业或个人应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境外企业或个人出具税收缴款书或其他税收证明文件。
附加税费:在2021年9月1日《城建税法》正式实施前,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需要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申报纳税: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之,境外付汇代扣代缴规定是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内从事劳务供应或提供其他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向服务接受方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小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吗
- 对的。因为企业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不代扣代缴就是违法的,会被税务机关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香港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 香港公司取得境内投资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时,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2011-2-21香港公司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现将2008年度税后利润分配给香港公司。请问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在我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如果是来自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国家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所得,按照相关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限制税率低于10%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协定税率。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上述香港公司所诉情形可能还适用的优惠政策包括《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第二项有关股息的规定, 1.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一方征税。 2.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如下要求,即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但前提是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的条件,条件包括: 1.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公司。 2.该公司派发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香港公司。 3.香港公司取得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任何时候均占有该公司25%以上全部股东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并按照该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提出减免申请。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先挂账
-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先挂账,分录借:财务费用明细是什么? 贷其他应付款-所得税财务费用明细怎么添?
- 个人所得税是职工薪酬在工资发放的时候: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013年国企单位如何为职工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徵收管理?
- 我在一家国有大型企业裏工作,并且参加了企业年金,我知道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分两部分,一个是个人缴纳年金的所得税,二个是企业缴纳年金部分的所得税,2009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在2011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两个文件发布後,我们单位执行的是2011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 我的一个月的工资应收大约在扣除五险一金後大约在7300元,我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是463元,单位裏缴纳的年金时926元,如果按照2009年的文件执行来计算的话我应该缴税:(8500—3500)×10%=380元 926×3%=27.78元 380+27.78=407.78元如果按照2011年的文件执行来计算的话:(7300—3500+926)×20%=945元 两种算法相差了一半多的税,那麼我想问的是,作为一个大型单位。员工肯定很多,员工之间的工资高低也是不尽相同的。国税总局有两个文件企业只执行其中的一个文件,用一刀切的方法(不管收入高低)来计税导致某部分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大幅提高而利益受损。企业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个人认为国税总局的2011年第9号文件只是对2009年的694号文件的补充而已,它更加细化了各阶梯收入羣体纳税的合理性,保护了低收入者的权益。所以它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独立的文件来执行。如果只执行694号文件那麼对低收入者利益是一种侵害,同样只执行9号文件的话就是对中高收入者的利益侵害,
- 仔细看了一下文件,感觉你们公司在执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时候,计算方法确实有点问题。你本身就是按照694号文件在走,9号公告其实对你没有什么影响,9号公告的主要目的其实在于将个人正常的工资薪金和年金合计收入超过起征点的部分这部分税收收上来。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一般不会太细致的,应该也不会估计主要是贵公司负责计算个税的人图方便,或者是对文件的理解有误。看你对文件的理解,工作应该也有一段时间了,建议直接找负责计算个税的人私下探讨一下。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非企业法人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中怎么填写身份?
- 如题,公司刚成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独立核算,老板是非企业法人。本月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第一次登陆要录入资料,老板是填雇员还是股东,若是股东要填投资额,可分公司没有投资额,这个要怎么填呢?还有是否每位员工的资料都要录入,即使不需要缴税的也要填吗?问题补充: 上面打错了,是企业非法人,急!
- 填员工就行了。每位员工的资料都要录入,即使不需要缴税的也要填。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怎么做账?
- 大部分说是计入其他应收款,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垫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做对吗? 2. 课本上说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3. 还有的说先计入管理费用,现在到底应该怎么做这笔分录?
- 1、工资性代扣代缴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2、业务性代扣代缴借:其他应收款——垫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