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时间?
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实施。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法律快车提醒您,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怎么处罚
在环境法规的实施中,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要追究法律责任,分别给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种不同的法律制裁。
1.刑事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公共财产或人身死亡的严重损失,已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行政责任:违犯行政法规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或其他损失,但未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负行政责任。
3.民事责任: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而造成环境污染、被害者损失或财产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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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环保法律法规有哪些?
截至2023年,环保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包括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和治理措施,以及对企业和个人的环境责任和处罚规定。
此外,还有一系列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标准,以确保环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允许离村很近特近太近建修粉碎大理石厂吗?
- 粉尘污染和噪声污染太厉害,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如果是污染很严重的厂,不是不允许修在居民区旁边的,如果他们执意要在那边选址的话,你可以向村委会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厂区和居民区,多远
- 我家房后30米就是吉林省通化县汇源洗煤厂粉陈污染和生产造音,造成我们无法休息。举报到大安镇政府,多次,通化县环保局,通化市环保局,至今也没给解决问题和说法,厂家老板叫知,样我们愿那告那告去,他不怕!
- 环保法中并没有对于建筑与设备距离的规定,所有环评中也没有单独的环境防护距离,一般都是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是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分大气卫生防护距离和噪声卫生防护距离大气环境注意的具体要求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2、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3、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最后转一个人的询问邮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该通知是在新气导则出台之前颁布的,按照以往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边界开始计算,请问该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哪里开始计算。” 我的答复是,对于这些尚未失效的管理性的文件,仍应注意执行。同时,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从文字要求理解,该通知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定义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噪声卫生卫生防护标准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GB 18083-2000: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标准内容1、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一85)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车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尽量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3、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4、标准中所列的噪声源强系指离设备1米处的平均声压级[dB(A)]。表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格式:序号 行业 企业名称 规模 声源强度 卫生防护距离 备注 dB(A) (m)(1)、 纺织1-1 棉纺织厂≧5万锭 100~105 1001-2 棉纺织厂≧5万锭 90~95 50 含5万锭以下的中、小型工厂以及车间、空调机房的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的大、中型棉纺厂;不设识布车间的棉纺厂。1-3 纺布厂 96~105 100 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1-4 毛巾厂 95~100 100 因间及空调机房主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2) 、机械2-1 制订厂 100~105 1002-2 标准件厂 95~105 1002-3 机械 专用汽车 中型 95~110 200改装厂2-4 拖拉机厂 中型 100~112 2002-5 汽轮机厂 中型 100~118 3002-6 机床制造厂 96~105 100 小机床生产企业2-7 钢丝绳厂 中型 95~100 1002-8 铁路机车车辆厂 大型 100~120 3002-9 风机厂 100~118 3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厂区和居民区,多远
- 我家房后30米就是吉林省通化县汇源洗煤厂粉陈污染和生产造音,造成我们无法休息。举报到大安镇政府,多次,通化县环保局,通化市环保局,至今也没给解决问题和说法,厂家老板叫知,样我们愿那告那告去,他不怕!
- 环保法中并没有对于建筑与设备距离的规定,所有环评中也没有单独的环境防护距离,一般都是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是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分大气卫生防护距离和噪声卫生防护距离大气环境注意的具体要求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2、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3、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最后转一个人的询问邮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该通知是在新气导则出台之前颁布的,按照以往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边界开始计算,请问该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哪里开始计算。” 我的答复是,对于这些尚未失效的管理性的文件,仍应注意执行。同时,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从文字要求理解,该通知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定义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噪声卫生卫生防护标准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GB 18083-2000: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标准内容1、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一85)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车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尽量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3、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4、标准中所列的噪声源强系指离设备1米处的平均声压级[dB(A)]。表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格式:序号 行业 企业名称 规模 声源强度 卫生防护距离 备注 dB(A) (m)(1)、 纺织1-1 棉纺织厂≧5万锭 100~105 1001-2 棉纺织厂≧5万锭 90~95 50 含5万锭以下的中、小型工厂以及车间、空调机房的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的大、中型棉纺厂;不设识布车间的棉纺厂。1-3 纺布厂 96~105 100 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1-4 毛巾厂 95~100 100 因间及空调机房主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2) 、机械2-1 制订厂 100~105 1002-2 标准件厂 95~105 1002-3 机械 专用汽车 中型 95~110 200改装厂2-4 拖拉机厂 中型 100~112 2002-5 汽轮机厂 中型 100~118 3002-6 机床制造厂 96~105 100 小机床生产企业2-7 钢丝绳厂 中型 95~100 1002-8 铁路机车车辆厂 大型 100~120 3002-9 风机厂 100~118 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