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觉得“荡妇羞辱”是愚蠢的

这是我的公众微信号2016年的第三篇文章
这几天,“芜湖女生”跳楼案曝光于网络,由于媒体一上来就以“女孩喝醉酒与两男生开房”作为噱头进行播报,再加上中国社会对女性的“荡妇羞辱”论,争论的焦点果然又一如既往的奔着“好女孩不应该给男人灌醉自己的机会”去了。荡妇羞辱这个词,我想我也不用多解释了,也不想对它进行道德评判,因为道德评判不是我关注的重点,我主要想说说,为什么我觉得“荡妇羞辱”特别蠢吧。

首先我先抛开芜湖案件,从广义的角度泛泛来谈一下,闲话不提,先简单的看一些资料:

2014年,UNDOC(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统计了全球130个国家从2003年到2012年警方记录在案的强奸案数量及强奸案发生率,从这份报告的数据来看,中国强奸案件的发生率并不高,平均每100万人会发生2.1起强奸案,远远低于美国(26.6)、英国(23.2)、韩国(12.7)等国家,在调查的130个国家中排名81(由高到低)。

2013年10月,联合国主持了一项针对亚太地区强奸犯罪的调查。调查显示,有22.7%的中国男性承认自己强暴过女性。中国的施暴者中,只有24.9%的人被捕,15.6%的人被判刑,而在所有被调查的国家中,前者的平均数据是32.5%,后者的平均数据是22.9%。可见,中国强奸事件的立案率低于亚太地区平均水平。

如果你没有耐心把这个短短的资料看完,那么我简要的再解释一遍,在中国调查强奸犯罪时,比方说,每一百个男人就有22个承认自己强暴过女性(我个人认为,各国的实际情况都应该比这个还多,因为会有很多男性单方面的认为,自己行为不属于强奸,或者即便是匿名调查也不承认。)但是即便是这样,这22个人中也只有五个人会被捕,最后只有大约3个人被判刑。那么,剩下的19个男人去哪儿了。

答案是,满世界溜达着呢呀。很多人一提强奸,脑子里就想到蒙着口罩躲在草丛,等着单身女性骑车路过,跳出来揪头发拖到小河边的场景。其实恰恰相反,80%以上的强奸,是被害人和受害者之间认识。深圳宝安区检方2012年受理审查起诉强奸案共225件,熟人犯案207件,占92%

所以,很多强奸犯,其实就是同学,同事,领导,客户之类。他们强暴完女性怎么样了?照常生活,满世界溜达着呢。

资料二:

美国名校中学生强奸学妹仅获刑1年 称是学校传统2015年10月30日 22:25 观察者网
然而,两人的一位共同好友告诉警方他们确实发生了关系,是拉布里让他不要告诉任何人,因为拉布里知道他的行为并不合法。
公诉人表示,拉布里控制住了受害者,在她在有机会反抗和逃跑之前多次强奸了她。而拉布里却表示,两人没有发生关系。
当被问及女生为什么要撒谎,拉布里称与毕业生发生关系是低年级学生值得骄傲的事,并将责任推给学校,他称学校应该着手处理这种不健康的文化。
但学校否认存在这一传统。
在10月29日的庭审中,受害女孩通过视频表示,她回到学校后遭到了口头和身体上的报复,性侵事件发生后,她几乎活在持续的恐惧中。
拉布里本来已经被哈佛全奖录取,但目前已被取消。圣保罗中学也拒绝将他的名字印在毕业生名单上。
当地时间10月29日,拉布里被梅里马克县高级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被登记为终身性犯罪者。
文章来源:
http://world.firefox.163.com/15/1030/22/ZK9VGSL3YBJWMC0I_2.html

延伸阅读:

美国的性犯罪登记,让性犯罪者终身蒙羞的“梅根法”

在美国,除了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性犯罪者付出的代价最为昂贵。普通犯罪者在刑满释放后,尚可能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而性犯罪者的自由,则将终身受限,无论他们迁往何处,都必须在当地社区登记报备自己的行踪、住址、驾照号码、体貌特征,警方还会将上述信息向社区公布,并放上互联网,提醒大家警觉提防。

这一切都与一个小女孩的命运有关。1994年7月,新泽西州一个名叫梅根的7岁女童到邻居家玩耍时,被邻居强奸并杀害。更令梅根父母悲愤的是,这个“恶邻”曾两度因猥亵儿童入狱,而社区百姓对此却一无所知。为此,这对父母四处奔走呼吁,要求政府修改法律,强制要求性犯罪者出狱后,必须在居住地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几个月后,新泽西州通过这一法律,人们将之称为“梅根法”。在梅根父母和许多社会团体的争取下,克林顿政府也于1996年5月批准联邦层级的“梅根法”,要求将这一做法推广至全国。
如今,美国50个州都有自己的“梅根法”。但执行的严格程度略有差别。在华盛顿州,刑满释放的性罪犯一旦迁入,警察会挨家挨户电话通知邻居,告知此人的姓名和住址。在俄勒冈州,有性犯罪记录者必须在窗户上张贴醒目标记,提醒街坊邻里注意。
性犯罪登记措施对震慑、防止这类犯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确实效果显著。但是,其负面作用,也逐渐受到民权人士的诟病。比如,性犯罪的概念并不仅限于强奸、猥亵,还包括传播儿童色情物品、乱伦等五花八门的罪名。在美国,已经有近65万人被登记为有性犯罪记录者。
文章来源:http://news.ifeng.com/history/shijieshi/detail_2011_08/31/8814578_0.shtml

现在我们来言归正传,说说为什么散布“荡妇羞辱”的人,都是强奸犯的朋友,首先,他们是在替性犯罪制造有利的舆论环境,他们宣扬的是性犯罪分子的逻辑,即,如果一个女性被性侵,那首先是她的错,而不是罪犯的错。因此,每次性犯罪案件发生时,铺天盖地的宣扬荡妇羞辱的理论,会给那些立场不坚定的女生造成心理压力,一旦发生事情,不敢报案,如果受害人不报案,强奸犯就会一直逍遥法外,继续作案,胆子越来越大。同时也给一些性犯罪分子吃了定心丸,一,舆论是支持我的,如果我强奸了你,都是你的错。二、反正女人不敢报案,报了案就会被公众舆论拿吐沫淹死。如果有一个女人报了案,那也不是我的错,我只是倒霉而已。而对于那些价值观,人生观正在形成,荷尔蒙分泌正旺,生猛做事不顾后果的年轻男孩,这是怎样的一种心理暗示?且不说女孩子的家庭,如果男孩儿平时不教育好,受这些言论的影响,胡搞瞎搞,分不清法律的界限在哪里,一时冲动犯下大错,也同样是后悔都来不及啊。而即使是有受害者报了案,强大的舆论压力,也使得受害者面临很大的压力,可能出现的动摇,妥协,精神崩溃和退缩,最后导致犯罪分子不能被定罪,逍遥法外,继续贻害四方。所以那些到处散布荡妇耻辱论的人,都是在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我上文举的那个美国的案子,那个小子可是哈佛毕业生,他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意,你能想象得出如果那位受害的姑娘,没有勇敢的站出来指证他,他自己能够有一天良心发现,改头换面吗?你能想象得到,这个人哈佛毕业,成为一个事业有成道貌岸然的精英,公司高层时,还可以祸害多少姑娘吗?他脑门上不会刻着强奸犯的字样,谁会看得出来他是会干这种事的人呢?那个美国姑娘如果是在中国,大概会被人用吐沫淹死,但事实上,正因为她勇敢的站了出来,指证了这个人,让他被记录在案,才让更多女性免于遭到同样的不幸。
美国的梅根法案,也一直被立法界人士不断质疑,引起讨论。但无论如何,至少司法机构可以选择有所作为的。但如果一个女孩被性侵了,被害人却不敢报案,那么就没法立案,没办法立案就没法抓罪犯,也没法定罪,法律就没有办法起到保护更多公民的作用,都没人报案,你让法制机关怎么有作为呢。我们的法制建设已经是举步维艰,再加上这么一堆法盲在这儿拆台。还口口声声的说自己是在保护女性,却不知道,自己这不仅仅不是在保护女性,而且是在损害法律。有些人竭力将脏水往女人身上泼,是因为他们心怀叵测,本身就存在潜在性犯罪的心理。而写下此文,是希望另一些自以为正义的,关心女性人士能够清醒一下,意识到自己正在做的事实在是太糊涂,是在助纣为虐,帮助犯罪分子去侵害女性。羞辱女性,提醒女性不要去做“荡妇”,不是对女性的保护,恰恰相反,荡妇羞辱对于帮助司法机构预防性犯罪,保护女性,是最大的损害。

如果你以为荡妇羞辱的危害只有上面我说的这些,那你就错了。以上我讲了这么一大堆,只是在指出有受害人确实提出指控的情况下,为什么“荡妇羞辱”是一种愚蠢的做法。下面回到芜湖这个具体的案子,来说一下荡妇羞辱的危害,其实还远远不止上述那些。

在芜湖这个案子被曝光后,我看了一些报道,觉得可以从有限的一些线索粗略得出以下几种可能性:1、两个男生临时起意,想对喝醉的女生进行性侵。2、两个男生有预谋的下药,灌酒,想对女生实施性侵。3、重点来了:警方确认,坠楼女生生前没有性行为,也有可能性侵没有发生,三个人确实只是找个地方睡觉,睡到半夜女生醒来,发现身边躺着俩男的还穿得很少,就想赶紧离开,结果失足坠楼。

一定要强调,以上三种都只是可能性,真相到底是什么,我无法断言,但我至少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法律的定罪,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讲证据,我之所以说第三点是重点。是因为很多人都忽视了一点,那就是一旦“荡妇羞辱”被铺天盖地的展开,人们就会被误导,去默认第一第二点是事实,而完全把第三种可能性下意识的忽视掉。换句话来说,人们一旦用“荡妇羞辱”给坠楼女孩定罪了,那么就不仅仅是在给女孩定罪,而且变相的等于用舆论和道德,把两个男生的性犯罪给当做事实给审判了。当所有人都去讨论女孩子到底应该不应该为性侵负责时,到底有没有出现过性侵,就变得无人问津。在这种愚蠢的言论和争论下,真相如果都变得根本不重要,公正也就无从谈起,法律讲的是证据这条基本准则,也被统统到脑后,这样混乱的思维方式,如何能进行法制建设,怎么增强法制意识呢。
当人们不假思索的开始挥舞起“荡妇羞辱”这根封建道德的大棒,其实恰恰是对法律公正的双重伤害,而对法律的伤害,就是对我们每个需要被法律保护的人的伤害。它有可能导致被害者的冤屈无法伸张,它有可能导致被害者忍气吞声不敢报案,它有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它还有可能导致无辜的人被冤枉。而真正的性犯罪者,却会很高兴看到大家这么做。

以上就是我对“荡妇羞辱”的一些看法。今天之所以会说这么多,是因为觉得它如果形成一种主流的公众舆论,每次一有类似案件,就铺天盖地而来,那么它对把人们脑子搅乱的作用就越来越大,对建立一个法制社会的妨碍也越来越大。而这个社会,我也生活在其中,我依然希望能够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之中,因此写下此文,就当是自己为其作出一点小小的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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